协议效力和委托期限.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生效。委托期限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以下简称“委托期限”)。每一个委托周期到期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续期,但应在每个委托周期到期前至少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
5.2 本协议于以下孰早之日终止:
(1) 受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组进展情况)决定终止本协议,至少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在受托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本协议终止之日;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在双方书面确认的本协议终止之日;
(3) 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未按照第 5.1 条通知委托人续期的,在委托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