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的定义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联系人. 的定义参见《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含义;
联系人. 就经纪而言,指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而「联系人」一词,应指其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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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联系人.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上市规则” 指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按情况而定; “上海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有效期限” 指本协议第 6 条所赋予之定义; “具体合同” 指本协议第 5.2 条所赋予之定义; “附属公司” 与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股份公司成员” 指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他们其中的任何一家; “集团公司成员” 指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或他们其中的任何一家;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指本协议项下第 2.1 条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进行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活动; “证券和金融服务” 指本协议项下第 2.2 条及 2.3 条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相互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的各类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 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上海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的定义相同; “关连交易” 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关连交易”的定义相同; “一般商业条款”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含义;及 “市场价格” 指依据独立的第三方就相关的相同或类似交易所通常采用的通行市场价格或费率,或者在没有该等通行市场价格或费率时,依据一般的商业交易条件,由交易双方公平协商 确定的价格或费率。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第 1 章赋予的含义;
联系人. 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 条所赋予之含义
联系人. 及“附属公司”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下称“港交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关联方”及“控股子公司”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甲方与乙方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签署了一份《采购及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就采购及服务事宜达成协议。现经友好协商,双方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联系人. 如关联人士是个人包括:(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直系家属”);(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联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或(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家属”);或(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地)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联系人还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如果该人士(个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
联系人. 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