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样本条款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五年(简称“协议年度”)。 期限届满的半年前,双方对联合实验室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结果协商续期签署事宜,若双方无异议,该协议自动延续,期限为五年,相应的研发经费另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期满后若XXX公司需要与其它研究机构缔结类似的协议,在同等条件下华南理工大学享有优先权。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 双方协商同意;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双方视合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或终止协议。 2、 甲乙双方的下属机构及子公司的合作都在本协议的框架下合作。下属机构或子公司在本合作的框架下实施具体的合作是本协议的实施组成部分。 3、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双方协商同意;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双方视合作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或终止协议。 甲乙双方的下属机构及子公司的合作都在本协议的框架下合作。下属机构或子公司在本合作的框架下实施具体的合作是本协议的实施组成部分。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解除协议双方协商同意;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双方就协议的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另一方的经济及声誉损失,应按照仲裁结果,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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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