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依前款第2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仲裁人之選定: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1位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 □雙方共推; □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以機關所在地為仲裁地。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機關 □同意;■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未載明者,為選項(5)) (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