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样本条款

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相反约定外,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签署后
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股份认购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乙方及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成都经开区国资金融局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日。 (2)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批准,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且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其规定被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应自动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各自内部、外部批准程 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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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相关的技术资料。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或附件清单并未列入,但该部分漏项或短缺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所必须的,则均应由乙方负责免费将所漏项或短缺的货物及技术服务等在最短的合理时间内补齐。

  • 準用規定 この特約条項に規定し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この特約条項の趣旨に反しないかぎり、普通保険約款およびこの保険契約に付帯された他の特約条項の規定を準用します。

  • 基本条項 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特約条項 長期継続契約特約 この契約においては、本則に加えて次の条項を適用する。

  • 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业务协议和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沙银行之间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办理本产品的存款人发售。 3. 在办理本存款产品前,请存款人确保完全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存款人的自身情况。存款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存款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本存款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存款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5. 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7. 长沙银行有权依法对本说明书进行解释。

  • 入札金額 注:入札金額は契約希望金額から消費税(相当)額を除いた金額 上記の金額で請負(供給)したいので,関係書類を熟覧のうえ,仙台市契約規則を守り入札します。 年 月 日 (宛て先) 会 社 ( 商 店 ) 名 入 札 者 氏 名 印※

  • 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77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波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22 日 企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 18 号长虹科技 大厦 1901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多媒体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数字视讯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生产经营(生产项目营业执照另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建 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程造价 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2923909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3417150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正刊)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均无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 契約解除 委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する。

  • 契約条項 別添契約書案,規則及び特例規則によ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