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 样本条款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见本合同条款第 12 条 。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照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 2.1 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1款约定的估价原则,但不得超过审计单位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
变更估价. 11.3.1 变更后的材料价格,其主要技术参数在合同约定偏差范围之内的,应在价格清单选择主要技术参数相同或相近的已有材料,以该项材料的单价/价格作为基准,进行个别换算调整。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项目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条款执行。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照现行的计价依据(2018 定额)及项目实施阶段信息价进行计算 后,按中标下浮率=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进行计算,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如现行计价依据无相应的计价依据,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如采用的工程材料没有信息价,则工程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询价,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后采用(询价材料不下浮)。如出现询价争议情况的,则发包人有权将争议部分的工程材料单独进行公开招标或比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