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样本条款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为《吸收合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生效,各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进行修改。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 本协议为《吸收合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万华化学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2) 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3)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4) 万华化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5) 商务部就本次吸收合并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决定; (6)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吸收合并。 10.3 吸收合并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应相应解除、终止。”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 盈利补偿框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后,于该协议各方与投资发展中心、京国管二期签署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 重大资产购买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盈利补偿框架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9.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形终止: 9.2.1 本次重组完成之前,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9.2.2 在交割日之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未能实施。 9.2.3 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则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 9.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9.2.5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自动解除或终止。 9.3 本协议根据 9.2.1 条、9.2.2 条、9.2.3、9.2.5 条终止后,双方应恢复原状,且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经会员双方盖章后生效。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 本框架协议的生效:本框架协议在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但若签署相关的正式合作协议的,应遵循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和要求。 2、 如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框架协议无法履行等原因,本框架协议终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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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的签署 (1) 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 协议解除 1.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 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 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 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协议金额 1. 本协议总价:人民币元整(¥) 2. 以上协议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产品费用、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人工费、管理费、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

  •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作业前,乙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期间,乙方指派 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 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 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项目作业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5. 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6. 在作业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7.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维护好现场,防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8. 贯彻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进行紧急抢救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并按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 9.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本协议同项目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1.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