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廠商承諾書 (無協力廠商者免附. 申請人是否提送協力廠商承諾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 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10.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各成員應一併出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2) 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下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A.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 B.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11.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則為各成員)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成立未滿1年者,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專案報告書)。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檢視申請人最近1年之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權益(淨值)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授權代表法人權益(淨值)不得低於淨值之二分之一。 (2)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依法定 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為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3)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未設支票帳戶之財、社團法人得免提出,但須出具債信能力聲明書 且蓋妥印鑑。 12.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應提出足以證明符合本申請須知4.1.7條約定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 (3)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若不具備前述資格,應提出符合前述資格之協力廠商之實績證明以及協力廠商承 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