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工作范围 样本条款

卖方的工作范围. 买方与卖方工作的分界面以DCS、SIS、GDS设备接线端子排为界面,端子排外的I/O信号来源和接线属买方的责任。端子排内的应用软件设计、组态、出厂调试及现场软件恢复调试等工作属卖方责任。 卖方提供构成DCS、SIS、GDS所必需的全部软硬件(含操作台及操作台上的按钮等)。负责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内部及其之间连线(包括供电、信号、通讯电缆)的设计和供货。卖方负责完成所供电缆(包括预制电缆和非预制电缆)的敷设及接线的技术指导工作(DCS、SIS、GDS电源柜与各控制柜及操作台等设备之间的电源电缆、电源柜与远程柜间的电源电缆、DCS、SIS、GDS的接地电缆等由买方负责采购、敷设、接线。)。 卖方应与其它供货商供应的控制系统和设备协调,负责相关的硬接线和数字通 讯的软硬件接口工作。其接口分界点在其它供货商供应的控制系统和设备的进/出线端子上,由该端子至DCS、SIS、GDS设备的信号线由买方供货,而系统内的通讯线,由DCS、SIS、GDS供货商供货。卖方应负责完成与DCS、SIS、GDS设有通讯接口的控制系统的通讯调试,直到系统满足需要。卖方负担通讯接口试验所需要的费用。 为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全部功能要求,卖方应进行逻辑图的详细设计,在此基础上进行DCS、SIS、GDS软件的设计、编程、组态、安装检查、软件测试和设备调试,并满足现场生产工艺要求。定义I/O功能,并按照买方要求的格式向买方提供最终I/O清单 和工程逻辑图及组态图、各系统控制逻辑设计说明、组态说明.提供完整的DCS、SIS、GDS硬件和系统支持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本工程组态软件、并经测试后的应用软件和各控制器及 通讯模件的测试软件等);完成所供设备和系统支持软件的现场调试;提供软、硬件产 品说明书及编程、组态、调整、维护等手册;提供全套本工程设计组态资料。 卖方负责通电启动和调试服务,直到所供系统能在机组各种工况下有效地控制机组 运行达到DCS、SIS、GDS全部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并保证系统可利用率达到99. 9%。 卖方对控制逻辑的工程软件组态与所供硬件和支持软件的性能负责。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DCS、SIS、GDS。所供设备材料如有遗漏或短缺,及时补齐,不致延误工程进度。负责召开DCS、SIS、GDS系统所有工程设计联络会。 卖方负责提供必须的安装详图和安装指导。向买方提供施工图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系统二次开发所需的全部图纸、资料。 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DCS、SIS、GDS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文件,使买方能掌握、组态、编程、维护、修改和调试DCS、SIS、GDS(设置密码保护的需提供密码详单)。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的运行、维护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培训人员能得心应手地操作、维护、修改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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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投标邀请函 (2) 招标项目需求 (3) 投标须知

  • 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

  •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开展合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合作事项另行转包、分包。

  • 工程规模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