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样本条款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5.1、 车辆在卖方在依据第三条向买方交付车辆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车辆在卖方在依据第三条向买方交付车辆之后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5.2、 自卖方在依据第三条向买方交付车辆之时起,买方即享有对车辆的实际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与使用)。 5.3、 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检验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5.4、 在卖方违约的情形下,买方有权扣留车辆直至卖方更正违约、赔偿所有损失、和/或依据第五条、第六条返还所有已付车款。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6.1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有利网展示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债权转让需求及投资产品进行自由选择并投资。 6.2 为便利、统一地回收应收款,乙方委托甲方使用存管账户代为收取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款项,并分配至乙方的存管子账户。 6.3 乙方有权根据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收益。在借款人违反其在借款协议项下按时足额清偿本金、支付收益的义务时,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其所知晓的借款人联络信息,并尽力协助乙方进行催收和追讨。 6.4 如有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则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收益时,担保人将立即履行担保义务,担保的具体事宜以借款协议所载内容为准。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表向担保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6.5 如借款项目对应的借款人及/或其任一担保人出现或经甲方判断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资料虚假、借款用途虚假、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或被宣告破产、挪用借款、拖欠本息、经营状态明显恶化、发生严重安全/质量/公共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涉诉或重大法律纠纷、拖欠职工工资、财务指标异常或恶化、资金大量异常移动、企业非正常停产、企业负责人失去联系、企业骨干多人离职等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诚意的状况及行为,以及其他甲方认为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时,或在任何时间内,依照甲方自行判断,为保障乙方债权提前安全回收之目的,存在潜在的线下机构拟受让乙方所持的未到期的债权时(或甲方自身拟进行战略转型而逐步减少 P2P 业务时),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立即代表其宣告借款提前到期或通过债权转让、债权置换、增加增信等甲方认为合理方式对乙方所持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并代为签署相应的书面债权转让、债权置换或增信协议文件等。为避免疑义,双方确认,前述授权系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而非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6.6 若乙方出借的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时足额履行其担保义务,则在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全权代表其处置该笔债权,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及/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 (2)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催收; (3) 将该笔债权出售予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催收机构等专业机构或个人并代为签署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4) 甲方认为最符合乙方利益最大化的其他处置方式。以上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可行,甲方不应放弃由借款人及/或担保人承担该等费用的诉求),可由甲方先行垫付,且甲方有权在债权处置所获得的对价中直接予以扣除。 6.7 发生第 6.5、6.6 款情形时,甲方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委托协议等书面或电子文件,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反请求;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诉讼文书及诉讼标的,且该等权限可以进行转授权。 6.8 乙方承诺,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联络信息、借款需求、担保情况(如有)、收入情况、甲方对借款人的评级情况等,乙方应保证仅用于参考,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但是,在借款人已经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收益时,乙方有权使用借款人联络信息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如乙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则乙方还可以进一步向司法机关披露其获得的借款人信息。 6.9 对于乙方在甲方提供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过程中了解到的甲方的所有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情况等,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6.10 除根据有利网相关产品规则的规定外(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债权转让过程中展示乙方信息),甲方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信息、资产情况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6.11 乙方应自行承担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的义务及责任,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6.12 乙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的,须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6.13 如果发生乙方资金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甲方出示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甲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转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手续费等)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承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的义务及责任;继承人或受赠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6.14 甲方应妥善保存与乙方资产相关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年。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在被许可期内,许可方有义务免费为被许可方提供软件的安装,维护与更新和升级服务,以满足被许可方使用需求。若发现软件缺陷及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问题,许可方应在两个小时内电话响应;若经协商需要现场支持,许可方应尽快派遣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并按照被许可方要求提供后续服务,搜集意见和建议,完善更新软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2. 在许可期内,对于被许可方提出增加或者改善软件功能的合理需求,在技术能力达到的情况下许可方有义务在双方协商时间内完成并提交;对于技术上暂时无法实现的,许可方有义务将该需求纳入软件开发规划并尽力解决。 3. 在许可期内,对于通用功能模块,被许可方有权免费获得许可软件任意版本的更新升级服务;对于其他客户定制模块,许可方有权根 据客户隐私保护原则及排他性需要限制相应模块的更新升级服务,但须向被许可方沟通说明。 4. 在许可期内,被许可方有义务主动维护许可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和利益,被许可方不得删除本软件上一切关于版权的信息;不得作出非法拷贝,解密和修改等侵犯许可方权利的行为,不得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如反汇编,反编译,破解等,否则许可方有权终止对被许可方的全部义务,并依法追究被许可方的法律责任。 5. 本着诚信合作的理念,双方须对业务往来中的任何重大商务事件对第三方严格保密;被许可方在未经许可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开或发布授权软件的使用信息;在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软件产品的功能及研发战略等相关商业机密,上述情况下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6. 如被许可方违反上述 4,5 条款,许可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被许可方责任的权力。 7. 许可方具有对以上各项条款内容的最终解释权。 8. 被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将甲方履行公司债还本付息等义务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2、 在不违反其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甲方履行公司债还本付息等义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3、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除甲方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4、 在有反担保的情况下,若反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反担保的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保证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5、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在不违反其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甲方必须在该等事项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甲方如发生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其被担保债务/义务履行的情况,在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必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及受益人的要求落实乙方为甲方所担保债务的清偿;乙方在 获悉相关信息后,保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7、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等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甲方本次公司债本息支付能力的情况,甲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及受益人的要求落实乙方为甲方所担保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8、 未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之一: A、 将影响甲方本次公司债本息支付能力的重要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无偿赠与和有偿转让); B、 将企业转让、合并、分立。甲方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行为或直接向资产受让人或转让、合并、分立后的主体行使追索权。 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无条件提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乙方有权提前主张反担保权利及向甲方行使追偿权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 (2) 反担保人违反相关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现反担保合同约定提前实现担保权的事项; (3) 甲方出现被撤销、被解散或停业等情况; (4) 甲方涉及严重的诉讼或受到行政处罚,诉讼或处罚结果可能严重加重乙方担保风险的。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巨鹿县政府授权桑德环境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 (2) 巨鹿县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汇报以取得项目支持,同时协调相关区域与桑德环境签署有关垃圾综合处理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保障桑德环境从事该项目的具体建设及实施。 (3) 巨鹿县政府负责沟通协调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协助桑德环境办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4) 双方将于本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另行签署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同时桑德环境将配合巨鹿县政府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等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5) 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桑德环境将投资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桑德环境为该项目设立项目公司,并保证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直至竣工验收合格,项目预计建设工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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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 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 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终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乙方: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双方责任 9.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采购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供应商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 9.2 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 2 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9.5 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9.6 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9.7 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9.8 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9.9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9.10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9.11 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12 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3 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4 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协议双方 甲方:楚雄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必须按时将鱼塘交给乙方使用,并确保承包鱼塘的权属无争议。 2. 甲方提供现有的道路及配套设施给乙方使用(相应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协助乙方做好治安工作。 3. 乙方承包后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不能违反该土地的使用性质去使用土地,乙方不得随意改变鱼塘的用途,不得损坏鱼塘及配套设施,否则负责赔偿,鱼塘的配套设施及随着物承包时双方清点(见附件)。 4. 乙方承包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负盈亏。 5. 乙方签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5000元。该款作为乙方履约合同的保证,如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则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毁约,则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 如乙方需在承包的范围内搞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到相关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职能部门强拆时不作任何补偿。 7. 如甲方需在乙方承包范围内搞建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退还当年未满期限的租金。 8. 乙方承包后必须配合街道有关美丽田园的建设,不能乱搭乱建,建设看护房必须按照街道有关的要求规范建设,并确保周边环境整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按一年的承包款计)。 9. 如政府部门对该承包地征用的,则应提前 3 个月通知乙方,承包款按实际年限及实际面积计算,征地款归甲方,除乙方承包后投入的青苗款及拆迁费归乙方外,其余归甲方。 10. 如政府对该承包的土地给予补贴的,则该补贴归甲方所有。 11. 承包期间如乙方需转让或转包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2. 承包期满,所有不动产(如房屋、树、水电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包括乙方承包后投入的不动产),甲、乙双方在承包期满前一年,对不动产进行清点,作为期满移交的依据,乙方不得人为毁坏,否则负责赔偿。 13. 乙方不能在承包范围内饲养鹅、鸭等污染环境禽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 当鱼塘的水位即将倒渠入住户的房屋内时,收到反映乙方必须配合做好疏水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 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进行建设。若需要在该地块 上进行建设,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用地及报建手续,手 续完善后才能进行建设,且必须做好扬尘防止措施、安全生产措施,遵守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