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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样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 贯彻采购单位对本项目的各项要求和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 10.1 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0.2 本条所述的一方、对方、损害方、被损害方,均指合同一方的单位或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代理商、经销商等。 10.3 本条所述的商品,包括物资、设备、施工或服务。 10.4 一方在获取合同阶段、合同履行阶段所发生的下列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手段是指一方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一方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 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 式,给付对方的财物,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 外。“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考察、购置家庭财产、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子女求学、家属就 业、经商办企业、因私出国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一方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 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 (3) 与第三方串通招标投标;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0.5 一方的审计、纪检或监察部门认定对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与另一方的相关部门联系,另一方应协助调查,并向对方提供调查取得的资料。 10.6 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损害方有权向损害方追索: (1) 因损害而获取的合同中确定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利润。合同未明确规定利润额的,按合同总价的 5%计算;以及 (2) 被损害方因调查损害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被损害方可以在应付给损害方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赔偿额,或通过法律及其他手段向损害方追索。 10.7 一方发生第 10.4 款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损害方在按照第 10.6款追索损害方赔偿额外,有权选择下列之一或全部方式进行处理: (1) 将损害方列为“慎约方名单”,在一定时期或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与损害方签订新的合同; (2) 终止合同的履行,并由损害方承担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责任;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将损害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同业范围内予以通告。 10.8 损害方向被损害方的赔偿额,不受合同其他条款对赔偿责任上限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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