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通 知.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 鍾金添 聯絡電話:(02)0000-0000 分機2005地址: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000巷000號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通 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要对方经书面确认。
通 知. 甲は、甲について以下のいずれかが生じたときは、直ちにその旨を書面にて乙に通知するものとする。
通 知. 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以下简称“公司通讯” )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等方式,或按第 208 条程序采用网站刊载的方式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送达。给 H 股股东的公司通讯如以寄发方式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公司通讯,应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公司通讯。
通 知. 一、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
通 知. 客戶地址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或 本行同意之方式通知 本行,如未立即依約通知, 本行得依其所知客戶之最後地址寄送對帳單及各項通知,且 本行向該地址所發送之通知,應於經過通常郵遞期間後,視已依約對客戶有效送達。
通 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 以专人送出;
2. 以邮件方式送出;
3. 以公告方式进行;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通 知. 一、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通 知. 甲及び乙は、GCP省令等に従い、下記の通知をそれぞれ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