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与谈判. 5.3.1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谈判。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和谈判依据。
评审与谈判. 5.1 竞争性磋商小组
5.1.1 评审与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
5.1.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 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5.1.3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5.2 评审与谈判原则
评审与谈判. 评审与谈判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评审与谈判. 3.1 评审与谈判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评审与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将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与谈判. 3.1 竞争性谈判小组
评审与谈判. 5.1 竞争性磋商小组
5.1.1 评审与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
5.1.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评审与谈判. 3.1 竞争性谈判小组
3.1.1 评审与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
3.1.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评审与谈判. 3.1 竞争性谈判小组
3.1.1 评审与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
3.1.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 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3.1.3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 判小组进行评审。
3.2 评审与谈判原则
评审与谈判. 5.1 谈判小组
5.1.1 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1.3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谈判文件;
(2)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 编写评审报告;
(5)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 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5.3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最后报价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最后报价函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 若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与供应商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的内容有差异,以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内容为准。
5.5 若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函的报价与首次递交的报价函在报价 有差异,则首次响应文件中所列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和合价,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变化 幅度进行调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的 7 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对采购人提出 的审查意见在合同签订前修改完成。
5.6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参与谈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与谈判. 21.1 在谈判开始前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21.2 谈判小组职责
(1) 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审阅谈判文件,无修改进行签字确认。有修改,修改内容经采购人确认后,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2) 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
(4)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 编写评审报告;
(6)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3 谈判小组义务
(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1.4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