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系统 样本条款

发电机系统. 设备日常检查巡视保养,空气滤清器定期检查维护,润滑油位定期检查,燃油滤清器定期检查,蓄电池定期检查,传动皮带检查及调整,油路和水路检查;乙方须对大楼发电机组每月至少保养、检修、启动 1 次,并配合发电机专业维保单位实施专业维修
发电机系统. 车载发电机系统 发电机动力源 使用汽车自身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直接驱动发电机 台 1 配电柜、控制面板 带漏电自保护二路 380V 输出,二 路 220V输出 套 1 发动机调速器 保证发动机定速运行、发电机输出频率恒定、节约燃油大于 5% 台 1 发动机累时计 计算发动机工作时间便于发动机保养 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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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标的情况 中再集团按照约定条件接受中再产险承保或续转的业务,包括:临分、成数合同、溢额或成数溢额合同、预约合同、大额应急分保合同以及非比例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合同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临分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业务组建的超赔转分合同。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 事情変更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の締結後、経済情勢の変動、天災地変その他予期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りこの契約に定める条件が不適当となったときは、協議して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乙の請求による契約期間の延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权限管理 可为每个导航功能点分配访问、管理等不同的权限,管理员 可以批量给用户分配、收回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