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反馈意见 样本条款

取得反馈意见.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182025 号),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了本次申请收到反馈意见的情况。
取得反馈意见.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182025 号),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披露《关于五牛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公告本次申请收到《反馈意见》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牛控股在实际取得五牛基金 100%股权后,已就其通过五牛基金控制上市公司 30%以上股份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但是未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五牛控股与上市公司股东五牛基金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即 2018 年 7 月 15 日前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存在报告及公告义务履行滞后的情况。

Related to 取得反馈意见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その他の事項 死亡保険⾦受取人の変更]

  • 区 別 内 容 メニュー1 メニュー 1-1 同時に2チャネルまでの通信が可能なものであって、メニュー1-2以外の もの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基本要求 1、 投标方所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国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特殊要求。 2、 投标方所供货物涉及的专利权技术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它技术等,应保证招标方不因此受到任何侵权指控以及实际损失。 3、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并为全新货物(或设备)。 4、 投标方应满足招标方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免费提供技术承诺或担保。 5、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或设备)为中国政府指定或规定的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淘汰货物(或设备),并尽力提供中国政府指定或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型和节能型货物(或设备)。 6、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完整性和成套性,能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行、使用。 7、 投标方应对招标方采购的货物所涉及的技术、产能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招标方拥有追究投标方泄密责任的权利;招标方如有需要,投标方应无条件签署保密协议。

  •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响应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不论响应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 基本的事項 受注者は、個人情報の保護の重要性を認識し、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を処理するための個人情報の取扱いに当たっては、個人の権利利益を侵害することのないよう、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平成 15 年 5 月 30 日法律第 58 号)及び同施行令に基づき、個人 情報の漏えい、滅失、改ざん又はき損の防止その他個人情報の適切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