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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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Holding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Holding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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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hareholder Agreements, Shareholder Agreement
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北京金福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或北京金福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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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北京金禧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或北京金禧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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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北京金禄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或北京金禄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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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北京小贷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或北京小贷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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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受限于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前或在适当的情形下,下列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权裁决作出临时救济措施以支持仲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2)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的注册地,即开曼群岛;
(3) 目标公司的注册地;以及北京金寿的注册地;以及
(4) Prima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所在地或北京金寿的主要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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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