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 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变更执行. 将通用合同条款第10.3.3项整体调整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当立即或者根据进度计划的需要予以执行。”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不执行该变更指示,否则必须执行;承包人必须在实施签证事项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 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实施后三天内将相关资料、照片等提交至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对承包人单方认为 签证事实发生的,如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提交签证单的时间超过七个日历天,则监理人、发包人对此类 签证一律拒收,承包人单方提出的签证申请不予确认,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