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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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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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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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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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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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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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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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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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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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1) 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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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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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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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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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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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降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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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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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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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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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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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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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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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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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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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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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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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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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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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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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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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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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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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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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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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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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东方红睿泽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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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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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基金合同约定的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提议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变更基金类别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本基金进行扩募;
(315)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发生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41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成立后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5%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500)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0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根据本基金核算及估值方法的约定,在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核算及/或估值方式;
(19)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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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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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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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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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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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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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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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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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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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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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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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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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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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费率结构或收 费方式;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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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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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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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可能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债券型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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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变更基金类别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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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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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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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尽管有前述 1 中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最高费率范围内确定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除明确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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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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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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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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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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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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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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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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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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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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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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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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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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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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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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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其他情形。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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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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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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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连续 9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连续 9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连续 90 个工作日出现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之和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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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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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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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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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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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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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62)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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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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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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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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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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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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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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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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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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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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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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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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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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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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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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