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分 割 性 样本条款

可 分 割 性.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不 合 法 或 無 法 實 施 , 本 協 議 的 餘 下 部 分 及 該 條 文 在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本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
可 分 割 性. 如 本 协 议 有 任 何 条 文 依 法 被 裁 定 为 不 合 法 、 无 效 或 不 能 强制执 行 , 则 有 关 条 文 得 视 为 不 属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 而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
可 分 割 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或規定被任何主管當局視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具有執行力,此種條款、條件或規定應與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有效的其餘條款、條件或規定分離。
可 分 割 性. 如果本协议有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争取在法律许可以及各方期望的最大限度内以有效的规定取代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规定,而该等有效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该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可 分 割 性. 6.1 特許人與獲特許人同意,如本特許協議的任何部分或部份因故被裁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執行,本協議其餘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以及特許人或獲特許人就此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損害賠償要求,臨時救助等均不應受到影響。
可 分 割 性. 如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認為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無法執行,則本協議的該條款須在可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執行,以呈現締約雙方的意圖,且本協議的其餘部分應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然而,如果適用法例禁止或限制你完全且具體地遵守本協議中題為「本服務規定」或「貴機構之義務」的章節或導致任何這些章節無法執行,本協議將立即終止且你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若 Apple 未能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不應被視作放棄將來執行該條文或任何其他條文之權利。任何使合約用語解釋不利於起草人之法例或規定都不適用於本協議。 章節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在解釋或解讀本協議時不予考慮。
可 分 割 性. 如果合同和/或采购条款的某一条款应无效或变得无效,或未包含必要的规定,则合同和/或采购条款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应替换无效条款,并通过法律上有效的安排来填补空白,该安排应尽可能符合双方意愿,或者符合双方根据合同和/或采购条款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他们已经认识到空白)。
可 分 割 性. 本附录的任何规定或本附录的任何部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属于不合法、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得影响本附录在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也不得影响本附录任何其它规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
可 分 割 性. 如果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视为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该项条款应在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强制执行,以达到双方的原本意图,而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仍将具有完全效力。但是,如果适用法律禁止或限制你完全和明确地遵守本协议中标题为“服务要求”或“贵机构的义务”的条款,或阻止执行任何此类条款,本协议将立即终止,你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可 分 割 性. 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将来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认定协议或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认定或行为不应否定其余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