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教 育 局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受 款 人 協 議
請 仔 細 閱 讀 x 協 議 , 並 確 保 完 全 明 白 協 議 條 款 及 條 件 。 你 在 簽 署上 述 計 劃 的 “ 接 受 撥 款 回 條 ” 後 , 即 被 當 作 已 接 納 x 協 議 所 載 的全 部 條 款 及 條 件 , 並 受 該 等 條 款 及 條 件 約 束 。
1. 定 義
1 .1 在 x 協 議 中,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或 明 文 規 定 外, 下 列 詞 語 分 別具 有 以 下 涵 意 ︰
“ 本 協 議 ” | 指 x 協 議, 包 括 其 所 有 附 表, 而 該 等 所 有 附 表 均 屬 於 並 理 解 為 x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 |
“ 核 准 預 算 ” | 指 作 為 建 議 書 一 部 分 提 交, 並 獲 資 助 人 核 准 的 預 算, 包 括 建 議 書 所 列 的 收支 分 目 明 細 表 。 |
“ 相 聯 者 ” | 在 與 任 何 人 有 關 時 , 指 ︰ (a ) 該 人 的 親 屬 或 合 夥 人 ; 或 (b ) 任 何 與 該 人 共 有 一 名 或 多 名 相同 董 事 的 團 體 ( 法 團 或 非 法 團 組 織 ) 。 |
“ 有 聯 繫 人 士 ” | 在 與 另 一 人 有 關 時 , 指 ︰ (a )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管 控 另 一 人 的人 ; 或 (b ) 任 何 受 另 一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管 控的 人 ; 或 (c ) 任 何 受 上 文 (a ) 或 (b ) 段 所 述 人 士 管 控 或 管 控 (a ) 或 (b ) 段 所 述 人 士 的 人 。 |
“ 審 計 帳 目 ” | 指 與 計 劃 有 關 的 任 何 帳 目 報 表 ( 該 報 表 須 包 含 核 數 師 報 告、 資 產 負 債 表 、 收 支 帳 目 、 現 金 流 動 表 及 帳 目 註釋 ) , 並 須 根 據 香 港 有 關 法 例 及 本 地 一 般 公 認 的 會 計 準 則 ( 包 括 香 港 會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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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公 會 不 時 發 出 和 更 新 的 會 計 準 則 及 會 計 指 引 ) 擬 備 , 以 及 經 《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 第 50 章 ) 所 指 的 執 業 單 位 妥 為 審 計、 註 明 日 期 及 簽 署, 而 該 執業 單 位 須 在 任 何 方 面 與 該 計 劃 毫 無 關 x 。
“ 協 作 非 政 府 機 構 ” | 指 建 議 書 所 述 的 協 作 非 政 府 機 構 。 |
“ 協 作 者 ” | 指 任 何 協 作 學 校 及 / 或 協 作 非 政 府 機 構 。 |
“ 協 作 學 校 ” | 指 建 議 書 所 述 的 協 作 學 校 。 |
“ 完 成 計 劃 ” | 指 完 成 計 劃 以 及 建 議 書 和 x 協 議 所 列 x 的 所 有 規 定、 服 務、 工 作 及 計 劃 目 標 , 並 達 到 政 府 滿 意 程 度 。 |
“ 生 效 日 期 ” | 指 建 議 書 列 x 的 計 劃 生 效 日 期 。 |
“ 管 控 ” | 在 與 另 一 人 有 關 時, 指 擔 任 董 事 職 位或 指 某 人 如 ︰ (a ) 憑 藉 持 有 另 一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的 股 份 或 權 益 或 管 有 另 一 人 或任 何 其 他 人 的 投 票 權 ; 或 (b ) 憑 藉 影 響 另 一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的 任 何 章 程、 章 程 大 綱 或 章 程 細 則 、 合 夥 、 協 議 或 安 排 ( 不 論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可 強 制 執 行 )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或 (c ) 憑 藉 擔 任 另 一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的 董 事 職 位 , 而 有 權 確 使 另 一 人 的 事 務 按 照 該 人 的 意 願 處 理 。 |
“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 指 在 香 港 持 牌 銀 行 專 門 為 計 劃 開 設 和 維 持 的 港 元 帳 戶 。 |
“ 董 事 ” | 指 任 何 擔 任 董 事 職 位 的 人, 不 論 稱 職為 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事 實 上 的 董 事 或 影 子 董 事 , 以 及 掌 管 團 體 ( 法 團 或 非 |
法 團 組 織 ) 日 常 管 理 或 運 作 的 任 何 人 。
“ 合 資 格 學 生 ” | 指 根 據 教 育 局 最 新 發 出 之「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通 函 中 的 有 關 部 分及 附 x 的 所 有 指 引, 以 及 資 助 人 或 會不 時 修 訂 並 於 w w w . x x b. go v. hk 網 頁 發 布 的 該 等 通 函 及 指 引 的 規 定 而 符 合 資 格 參 加 計 劃 的 學 生 。 |
“ 不 可 抗 力 ” | 指 (a ) 任 何 在 x 協 議 生 效 後 爆 發 意 料之 外 並 影 響 香 港 的 戰 爭、 敵 對 行為 ( 不 論 是 否 已 經 宣 戰 ) 、 侵 略 、 外 敵 行 為 、 叛 亂 、 革 命 、 軍 事 政 變 或 奪 權 、 政 府 被 推 翻 ( 不 論 是 以 外 在 或 內 部 方 式 ) 、 內 戰 、 暴動 、 騷 亂 、 火 災 , 惟 非 由 受 款 人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或 有 聯 繫 人 士 ) 或受 款 人 的 任 何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員 、 認 可 分 包 商 、 協 作 者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各 別 的 前 任 人 ) 所 造 成 或 引 致 的 內 亂 及 天災 ; (b ) 任 何 類 似 上 文 的 意 外 災 難 事故 , 惟 非 由 受 款 人 ( 包 括 其 相 聯者 或 有 聯 繫 人 士 ) 或 任 何 受 款 人 的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認 可 分 包 商 、 協 作 者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各 別 的 前 任 人 ) 所 造 成 或 引 致 ; 或 (c ) 任 何 於 香 港 爆 發 的 疫 症 ; 並 在 上 文 ( a) 、 (b ) 或 ( c ) 段 的 情 況 下 , 妨 礙 資 助 人 或 受 款 人 履 行 下 文 的 責 任 及 義 務 。 |
“ 政 府 ” | 指 香 港 政 府 。 |
“ 撥 款 ” | 指 資 助 人 在 核 准 信 內 述 x 按 照 x 協 |
議 純 粹 用 於 進 行 計 劃 而 提 供 的 最 高 款 額 , 包 括 其 他 入 息 ( 如 有 的 話 ) 。
“ 受 款 人 ” | 指 核 准 信 所 述 的 機 構 。 |
“ 資 助 人 ” 或 政 府 | 指 以 教 育 局 為 代 表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 港 幣 ” | 指 港 元 。 |
“ 知 識 產 權 ” | 指 專 利、商 標、服 務 標 記、營 商 名 稱、外 觀 設 計 權、版 權、域 名、數 據 庫 權、行 業 知 識、 新 發 明、 設 計 或 方 法 的 權利, 以 及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不 論 是否 現 已 為 人 所 知 或 在 未 來 產 生 ( 不 論 任 何 性 質 及 是 在 何 處 產 生 ) , 包 括 各 種 已 註 冊 或 未 經 註 冊 的 權 利, 以 及 包括 任 何 該 等 權 利 的 授 與 的 申 請 。 |
“ 利 息 ” | 指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累 積 的 所 有 利 息 。 |
“ 其 他 入 息 ” | 指 利 息 及 計 劃 衍 生 的 所 有 其 他 入 息 或 資 金 。 |
“ 付 款 時 間 表 " | 指 教 育 局 最 新 發 出 之「 校 本 課 後 學 習及 支 援 計 劃 」指 引 中 的 有 關 部 分 及 附連 的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以 及 資 助 人 或 會不 時 修 訂 並 於 w w w . x x b. go v. hk 網 頁 發 布 的 該 等 指 引 及 文 件 中 夾 附, 由 資助 人 訂 定 的 付 款 時 間 表 。 |
“ 人 ” | 具 有 《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 第 1 章 ) 所賦 予 的 含 義 。 |
“ 利 潤 ” | 指 (a ) 撥 款 及 其 他 入 息 的 累 計 總 額 與 (b ) 計 劃 的 實 際 開 支 總 額 或 核 准 預 算 中 訂 x 的 計 劃 費 用 總 額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的 相 差 。 |
“ 項 目 及 活 動 ” | 指 根 據 計 劃 進 行 或 將 會 進 行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項 目 及 活 動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會 議 、 展 覽 、 研 討 會 、 培 訓 計 劃 及 服務 。 |
“ 計 劃 ” | 指 建 議 書 所 載,並 獲 資 助 人 核 准 的 建 議 。 |
“ 計 劃 統 籌 員 ” | 指 根 據 第 9 條 指 派 的 計 劃 統 籌 員 。 |
“ 計 劃 材 料 ” | 指 受 款 人 、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認 可 分 包 商 、 計 劃 統 籌 員 、 協 作 者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就 x 計 劃 或 為 施 行 x 協 議 而 發 展、撰 寫、擬 備、產 生、形 成、 編 製、 收 集 或 提 供 的 所 有 作 品及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藉 任 何 方 法 ,以 任 何 形 式 或 媒 介 記 錄 或 儲 存 的 所 有 報 告 、 教 育 或 培 訓 材 料 、 工 作 文 件 、 研 究 、 數 據 彙 編 、 圖 解 、 圖 表 、圖 片 、 繪 圖 、 說 明 、 評 估 、 簿 冊 及 記錄 、 財 務 帳 目 、 文 件 、 其 他 物 品 和 材料、所 有 簽 約 前 和 簽 約 後 的 文 件 及 所有 有 關 草 稿 ) 。 |
“ 計 劃 目 標 ” | 指 建 議 書 所 述 的 計 劃 目 標 。 |
“ 建 議 書 " | 指 受 款 人 為 申 請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的 撥 款 , 就 資 助 人 指 明 的 2021 / 2 2 實 行 周 期 向 資 助 人 提 交 的 建 議 書 。 |
“ 親 屬 ” | 指 有 關 人 士 的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弟 或 姊 妹, 而 推 斷 親 屬 關 係 時, 領 養的 子 女 應 同 時 當 作 親 生 父 母 及 領 養 父 母 的 子 女, 繼 子 女 應 同 時 當 作 親 生 父 母 及 繼 父 或 繼 母 的 子 女 。 |
1 .2 在 x 協 議 中 ,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外 ︰
(a ) 條 文 標 題 僅 為 方 便 閱 讀 , 並 不 影 響 、 限 制 或 擴 大 x 協 議 的 釋 義 或 解 釋 ;
(b ) 凡 提 述 附 表 及 條 文 , 須 解 釋 為 x 協 議 的 附 表 及 條 文 ;
(x ) x 提 述 任 何 成 文 法 則 、 命 令 、 規 例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書 , 須 解 釋 為 提 述 可 能 已 予 或 可 不 時 予 以 修 訂 、 變 通 、 取 代 或 重 新 制 定 的 該 等 成 文 法 則 、 命 令 、 規 例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書 ;
(d ) 本 協 議 任 何 一 方 的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分 包 商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的 任 何 作 為 、 失 責 行 為 、 疏 忽 或 不 作 為, 均 當 作 該 一 方 的 作 為、 失 責 行 為、 疏 忽 或 不 作 為 ;
(e ) 凡 指 單 數 的 詞 語 亦 指 眾 數 , 反 之 亦 然 ; 以 及
(f) 凡 指 某 一 性 別 的 詞 語 亦 指 所 有 性 別 。
1. 3 本 協 議 與 建 議 書 有 抵 觸 時 , 須 以 x 協 議 為 準 。
2. 生 效 日 期 及 有 效 期
除 另 按 x 協 議 所 載 規 定 提 前 終 止 協 議 外, 本 協 議 由 生 效 日 期起 生 效,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的 較早 或 較 後 日 期 屆 滿 。
3. 考 慮 事 項
作 為 資 助 人 同 意 根 據 x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為 計 劃 提 供 撥 款的 代 價 , 受 款 人 必 須 ︰
(a ) 按 照 建 議 書 、 本 協 議 及 資 助 人 不 時 就 計 劃 以 書 面 訂 x的 任 何 規 定 , 與 任 何 協 作 者 一 同 推 行 和 完 成 計 劃 ;
(b ) 按 照 x 協 議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項 目 及 活 動 以 及 計 劃 材 料 。
4. 受 款 人 的 保 證 及 承 諾
4 .1 受 款 人 謹 此 保 證 並 證 實, 截 至 簽 訂 “ 接 受 撥 款 回 條 ” 當 日 ,由 受 款 人 本 身 或 由 其 代 表 就 x 協 議、 計 劃、 建 議 書 及 核 准 預 算 或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和 作 出 的 所 有 x x 及 申 述,在所 有 相 關 事 項 上 均 為 真 實、 準 確 及 完 整。 受 款 人 承 諾, 在 簽 訂 “ 接 受 撥 款 回 條 ” 後,如 受 款 人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有 關 計 劃 的 任 何 資 料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尤 其 是 核 准 預 算 及 建 議 書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及 受 款 人 是 否 已 為 計 劃 取 得 其 他 收 入 或 資 金 來 源 ) , 受 款 人 會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資 助 人 。
4 .2 受 款 人 謹 此 保 證,以 下 事 項 持 續 有 效 直 至 x 協 議 終 止 或 屆 滿 為 止 ( 無 論 何 者 會 發 生 ) ︰
(a ) 除 非 事 先 得 到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或 確 認 , 受 款 人 無 權 及 未 曾 就 計 劃 收 取 任 何 公 眾 捐 贈 或 資 助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來 自 資 助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計 劃 的 財 政 支 援 ) ; 以 及
(b ) 受 款 人 並 非 無 力 償 債 , 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情 況 足 以 令 任 何 債 權 人 有 權 就 其 任 何 資 產 委 託 接 管 人 、 臨 時 清 盤 人 、 清 盤 人 或 管 理 人 , 或 呈 請 清 盤 的 權 利 , 又 或 對 其 任 何 資 產 行 使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
4 .3 受 款 人 謹 此 保 證 並 證 實,以 下 事 項 持 續 有 效 直 至 x 協 議 終 止 或 屆 滿 為 止 ( 無 論 何 者 會 發 生 ) , 受 款 人 將 ︰
(a ) 於 生 效 日 期 或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的 較 後 日 期 開 展 計 劃 ;
(b ) 按 照 建 議 書, 以 應 盡 的 努 力, 衷 誠 及 如 期 地 推 行 計 劃 ;
(c ) 於 建 議 書 所 述 完 成 日 期 或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的 較 早 或 較 後 日 期 完 成 計 劃 ;
(d ) 嚴 格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及《 教 育 規 例 》 的 條文 及 規 例 , 以 及 教 育 局 通 告 不 時 列 x 的 規 定 ;
(e ) 不 會 用 撥 款 購 買 或 取 得 設 備 ;
(f) 嚴 格 遵 從 教 育 局 最 新 發 出 之 「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 通 函 中 的 有 關 部 分 及 附 x 的 所 有 指 引 , 以 及 資 助 人 或 會 不 時 修 訂 並 於 w w w . x x b. go v. hk 網 頁 發 布 的 該 等通 函 及 指 引 ;
(g ) 舉 辦 項 目 及 活 動 , 並 提 供 計 劃 材 料 , 以 令 資 助 人 滿 意 為 準 ;
(h ) 純 粹 使 用 撥 款 作 推 行 計 劃 , 不 會 更 改 計 劃 目 標 或 建 議 書 或 核 准 預 算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除 非 事 先 得 到 資 助 人 的 書 面 批 准 ;
(i ) 按 照 x 協 議 履 行 其 中 訂 x 的 職 責 及 義 務 ;
(j ) 在 知 悉 發 生 第 4. 2 條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後,立 即 以書 面 通 知 資 助 人 ;
(k ) 在 各 方 面 ( 包 括 發 出 所 有 必 要 通 知 、 繳 付 所 有 必 要 費 用和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牌 照 、 同 意 及 批 准 ) 遵 守 適 用 於 計 劃 的所 有 法 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 6章 )) 、 規 例 及 附 例 的 條 文 ;
(l ) 無 論 何 時 妥 善 通 知 資 助 人 , 並 迅 速 提 供 資 助 人 及 / 或 其 指 定 代 表 不 時 要 求 的 所 有 必 要 意 見 、 協 助 及 資 料 ;
(m ) 應 資 助 人 的 要 求 , 容 許 或 取 得 協 作 者 的 同 意 , 讓 代 表 資 助 人 行 事 的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合 理 時 間 進 入 及 處 於 受 款 人 或 該 等 協 作 者 的 任 何 處 所 , 而 該 等 處 所 為 受 款 人 存 放 關 於 計 劃 的 文 件 及 記 錄 , 或 用 以 進 行 計 劃 的 任 何 部 分 , 或 陳 列 或 儲 存 有 關 計 劃 的 任 何 物 品 , 以 便 查 閱 或 影 印 或 核 實 受 款 人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 以 及 核 證 受 款 人 是 否 已 履 行 其 在 x 協 議 下 的 義 務 ;
(n ) 出 席 和 參 加 由 資 助 人 召 集 或 要 求 的 所 有 會 議 、 公 開 論 壇 及 其 他 宣 傳 或 問 責 活 動 ;
(o ) 容 許 資 助 人 的 代 表 出 席 和 參 加 任 何 項 目 及 活 動 ;
(p ) 在 資 助 人 要 求 下 , 立 即 採 取 資 助 人 合 理 要 求 的 所 有 補
救 行 動 , 並 自 行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
(q ) 不 得 以 廣 告 或 其 他 形 式 顯 示 或 表 示 受 款 人 是 資 助 人 的 代 理 人 、 僱 員 、 受 僱 人 或 合 夥 人 , 或 使 人 聯 想 或 暗 示 資 助 人 在 任 何 方 面 為 受 款 人 的 任 何 作 為 及 / 或 不 作 為 負 責 ; 並 在 接 到 資 助 人 的 要 求 後 , 撤 回 或 停 止 使 用 資 助 人 以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權 認 為 不 適 當 或 不 適 宜 的 宣 傳 通 告 ; 以 及
(r) 免 費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資 助 人 不 時 要 求 的 計 劃 材 料 。
5. 財 務 及 預 算 管 制
5 .1 受 款 人 只 可 將 撥 款 用 於 計 劃 目 標 並 依 據 核 准 預 算 使 用 。
5 .2 受 款 人 不 得 招 致 或 對 任 何 超 逾 撥 款 額 的 開 支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資 助 人 不 會 :
(a ) 發 還 受 款 人 所 招 致 超 逾 撥 款 額 的 任 何 開 支 ;
(b ) 發 還 受 款 人 在 x 協 議 生 效 日 期 前 或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所 招致 的 開 支 。
資 助 人 不 會 就 計 劃 引 致 的 任 何 赤 字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並 有 權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拒 絕 就 計 劃 提 出 的 任 何 增 補 撥 款 申 請 。
5 .3 受 款 人 須 開 立 及 維 持 一 個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專 門 用 作 存 放 及 處理 所 有 屬 於 撥 款 的 款 項 。 受 款 人 應 設 置 獨 立 分 類 帳 , 以 記 錄撥 款 收 支 及 來 自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的 收 入 。 撥 款 只 可 用 於 合 資 格學 生 。 為 免 生 疑 問 , 利 息 為 撥 款 的 一 部 分 , 只 可 根 據 x 協 議的 條 款 供 計 劃 使 用 。
5 .4 根 據 x 協 議 的 條 款 , 受 款 人 須 把 計 劃 相 關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收 入悉 數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計 劃 的 所 有 收 據 及 付款 適 時 妥 為 記 錄 。 只 有 受 款 人 授 權 的 代 表 才 可 從 指 定 銀 行 帳戶 提 款 。 受 款 人 須 把 所 有 未 用 的 撥 款 和 計 劃 在 任 何 時 刻 產 生的 任 何 其 他 收 入 存 放 於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5 .5 受 款 人 須 把 所 有 利 潤 用 於 計 劃 目 標 。
5 .6 受 款 人 須 在 資 助 人 提 出 要 求 時 , 立 即 把 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交 還 資 助 人 。
6. 簿 冊 及 記 錄 、 財 務 帳 目 及 報 告
6 .1 在 x 協 議 持 續 有 效 期 間 , 受 款 人 須 妥 備 帳 簿 、 所 有 相 關 付 款及 收 據 , 以 及 所 有 與 計 劃 相 關 的 記 錄 及 資 料 。 計 劃 完 成 後 ,受 款 人 須 把 這 些 簿 冊 及 記 錄 保 存 至 少 七 (7 ) 年 , 期 間 資 助 人 的代 表 在 給 予 合 理 時 間 通 知 後 , 可 不 時 查 閱 、 核 實 及 複 製 這 些簿 冊 及 記 錄 。
6 .2 受 款 人 須 以 下 述 指 明 的 方 式 向 資 助 人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a ) 在 資 助 人 不 時 發 出 的 有 關 指 引 及 規 則 指 明 的 限 期 前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以 及 在 不 遲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兩 (2 ) 個 月 提 交 有 關 計 劃 的 終 期 表 現 及 評 估 報 告 。 上 述 每 份 報 告 須 包 括 詳 盡 的 評 估 , 顯 示 計 劃 目 標 的 達 標 程 度 。
(b ) 在 不 遲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兩 (2 ) 個 月 提 交 終 期 報 告 暨 財 務 匯報 ( 連 詳 細 的 收 支 分 項 數 字 ) 。 按 x 協 議 提 交 的 任 何 財 務報 告 、 報 表 及 證 書 , 須 根 據 香 港 普 遍 接 受 的 會 計 原 則 擬 備 。 計 劃 的 所 有 開 支 應 有 詳 細 的 收 據 及 付 款 憑 單 作 為 佐 證 。
(c ) 在 不 遲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六 ( 6 ) 個 月 就 計 劃 提 交 由 核 數 報 告 支 持 的 經 審 計 帳 目 。 核 數 報 告 須 包 括 核 數 師 聲 明 , 表 明對 以 下 事 宜 的 意 見 : (a ) 經 審 計 帳 目 是 否 根 據 x 協 議 擬 備 ; 以 及 (b ) 受 款 人 所 招 致 的 開 支 是 否 符 合 x 協 議 ( 特 別 是 核 准 預 算 ) 的 規 定。核 數 報 告 亦 須 全 面 披 露 任 何 違 反 核准 預 算 之 處 。 受 款 人 如 逾 期 提 交 經 審 計 帳 目 或 核 數 報告 , 或 違 反 本 條 訂 x 的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 在 不 損 害 資 助 人 在 x 協 議 下 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償 的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有 權 撤 回 撥 款 、 不 支 付 款 項 及 要 求 受 款 人 立 即 交 還 部 分 或 全 部 撥 款 。
6 .3 第 6. 2 條 所 指 的 報 告 , x 根 據 資 助 人 不 時 要 求 的 格 式 擬 備 。
7. 支 付 撥 款
7 .1 在 不 抵 觸 x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下 , 撥 款 會 按 資 助 人 所 定 的 付款 時 間 表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7 .2 即 使 x 協 議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如 資 助 人 認 為 :
(a ) 受 款 人 沒 有 或 相 當 可 能 不 會 按 建 議 書 進 行 計 劃 ; 或
(b ) 計 劃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由 資 助 人 批 准 的 撥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款 項 資 助 ; 或
(c ) 受 款 人 提 交 的 任 何 報 告 、 財 務 報 表 、 其 他 可 交 付 部 分 或 計 劃 材 料 , 或 根 據 x 協 議 進 行 的 項 目 及 活 動 , 未 能 達 到 資 助 人 滿 意 的 水 平 ; 或
(d ) 受 款 人 就 計 劃 及 / 或 核 准 預 算 向 資 助 人 x x 及 / 或 提 供 任 何 不 完 整 、 不 正 確 、 不 真 實 或 有 意 誤 導 資 助 人 的 數 據 、 事 實 或 資 料 ,
則 資 助 人 有 權 不 支 付 撥 款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如 發 生 上 文 (a ) 至 (d ) 款 所 列 任 何 違 規 情 況 而 無 法 作 出 補 償, 或
發 生 任 何 可 補 償 的 違 規 情 況, 但 受 款 人 在 第 2 條 訂 x 的 x 協 議 屆 滿 日 期 起 一 (1 ) 年 之 內 , 未 能 就 該 違 規 情 況 以 資 助 人 滿 意 的方 式 作 出 補 償 , 則 在 不 損 害 資 助 人 在 x 協 議 下 具 有 的 任 何 其他 權 利 或 補 償 的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有 權 撤 銷 根 據 本 條 而 暫 緩 支付 的 部 分 撥 款 ( 獲 資 助 人 按 個 別 情 況 核 准 者 除 外 ) 。
7 .3 為 免 生 疑 問 ,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受 款 人 均 無 權 以 資 助 人 因任 何 原 因 而 遲 發 或 不 發 撥 款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為 理 由 , 向 資 助 人追 討 任 何 利 息 或 任 何 性 質 的 補 償 或 寬 免 。
7 .4 除 非 資 助 人 另 以 書 面 同 意 , 否 則 , 受 款 人 就 任 何 事 項 招 致 並非 列 於 建 議 書 內 的 任 何 開 支 , 均 須 由 受 款 人 自 行 承 擔 , 而 不得 動 用 撥 款 。 受 款 人 x 被 發 現 把 撥 款 的 任 何 部 分 運 用 或 使 用於 並 非 列 於 建 議 書 內 的 任 何 事 項 , 受 款 人 須 作 出 賠 償 並 把 須交 還 的 款 項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否 則 , 款 項 x 根 據 第 7 .5 條 計算 的 利 息 即 成 為 拖 欠 及 資 助 人 可 追 討 的 債 項 , 而 利 息 則 由 運用 或 使 用 該 筆 款 項 當 日 開 始 累 算 。
7 .5 在 x 協 議 第 7 .4 、 1 0. 3 、 10 . 5 、 15 . 2 及 1 7. 2 條 下 須 繳 付 的 任 何 利息 , 須 以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不 時 公 布 的 港 元 最 優 惠貸 款 年 利 率 加 5% 的 利 率 計 算 。
7 .6 在 計 劃 完 成 當 日 或 到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以 較 早 者 為準 ) , 受 款 人 須 立 即 :
(a ) 就 截 至 計 劃 完 成 日 或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視 乎 何者 適 用 ) 用 於 計 劃 的 一 切 款 項 向 資 助 人 報 帳,並 提 交 詳 盡的 收 據 及 付 款 憑 單 正 本 , 以 證 明 有 關 開 支 。 任 何 赤 字 須 由 受 款 人 本 身 的 經 費 支 付 ; 以 及
(b ) 把 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退 還 資 助 人 。
7 .7 在 不 損 害 第 28 條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可 追 討 根 據 x 協 議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 以 該 項 撥 款 的 未 用 餘 款 抵 銷 在 任 何 其他 資 助 / 撥 款 協 議 下 將 撥 予 同 一 受 款 人 的 資 助 或 撥 款 。
7 .8 在 不 損 害 第 28 條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可 追 討 根 據 任 何 其他 資 助 / 撥 款 協 議 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 以 x 協 議 的 撥 款 抵銷 該 筆 未 用 餘 款 。
8. 採 購 及 聘 請 員 工
8 .1 除 非 另 獲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 否 則 ,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以 公 開 及 具競 爭 性 的 基 準 為 x 計 劃 採 購 任 何 價 值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 並 只 向並 非 受 款 人 或 協 作 者 的 相 聯 者 或 有 聯 繫 人 士 的 供 應 商 採 購 ,以 確 保 公 開 、 公 平 及 物 有 所 值 。
8 .2 如 需 ( 按 核 准 預 算 所 批 准 及 臚 列 的 要 求 ) 為 計 劃 聘 請 員 工 , 受
款 人 須 遵 守 相 關 條 例 如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7 章 ) 、 《 僱 員 補 償條 例 》 ( 第 2 82 章 ) 及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第 485 章 ) 等 , 而 僱 傭 條 款 及 條 件 不 得 較 公 務 員 體 制 中 相 類 職 位 的 僱 傭 條 款及 條 件 優 厚 。
8 .3 除 非 受 款 人 事 先 得 到 資 助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 否 則 :
(a ) 受 款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不 得 動 用 撥 款 , 以 全 職 形 式 聘 用 為 計 劃 工 作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參 與 計 劃 的 任 何 人 ; 以 及
(b ) 受 款 人 無 權 就 須 付 予 任 何 人 的 酬 金 或 報 酬 就 撥 款 提 出 申 索 , 但 完 全 、 純 粹 及 必 須 歸 因 於 該 人 在 推 行 項 目 及 活 動 時 提 供 服 務 的 酬 金 或 報 酬 則 不 在 此 限 。
8 .4 受 款 人 須 把 所 有 物 品 及 服 務 的 費 用 ( 包 括 為 計 劃 聘 請 員 工 的費 用 ) 維 持 在 核 准 預 算 範 圍 內, 對 該 等 費 用 作 出 的 任 何 調 整 同樣 須 維 持 在 核 准 預 算 範 圍 內 。
9. 管 理 計 劃
9 .1 受 款 人 須 指 派 一 名 計 劃 統 籌 員 , 負 責 :
(a ) 計 劃 的 整 體 管 理 ;
(b ) 監 管 撥 款 的 使 用 情 況 ;
(c ) 確 保 受 款 人 交 予 資 助 人 的 所 有 報 告 的 資 料 準 確 齊 備 ;
(d ) 就 計 劃 相 關 的 事 宜 與 資 助 人 聯 絡 , 並 迅 速 回 應 資 助 人 可 能 提 出 的 查 詢 ; 以 及
(e ) 就 計 劃 作 出 決 策 。
9 .2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計 劃 統 籌 員 有 足 夠 經 驗 、 知 識 、 技 能 及 權 力 就計 劃 執 行 職 責 及 職 能 。
9 .3 在 x 協 議 持 續 有 效 期 間 , 受 款 人 須 盡 最 大 努 力 留 用 同 一 人 擔任 計 劃 統 籌 員 , 並 確 保 資 助 人 可 隨 時 與 計 劃 統 籌 員 聯 絡 。 除非 事 先 得 到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 這 類 批 准 不 得 不 合 理 地 延 遲 發出 或 扣 發 ), 否 則 計 劃 統 籌 員 不 得 轉 由 他 人 代 替 , 但 因 計 劃 統籌 員 死 亡 、 患 上 嚴 重 疾 病 或 無 能 力 行 事 或 辭 職 而 轉 換 人 手 除外 。 如 需 轉 換 計 劃 統 籌 員 , 受 款 人 須 立 即 或 在 資 助 人 批 准 的期 限 內 , 另 聘 x 任 人 手 , 以 令 資 助 人 滿 意 為 準 , 費 用 則 由 受款 人 自 行 承 擔 。 但 x 任 者 須 :
(a ) 在 經 驗 、 知 識 、 技 能 及 權 力 方 面 的 資 歷 不 遜 於 離 職 者 ; 以 及
(b ) 在 有 關 期 間 可 x 任 計 劃 統 籌 員 。
如 資 助 人 以 合 理 意 見 認 為 x 任 者 不 符 合 本 條 第 (a ) 及 (b ) 條 款 載 述 的 要 求 , 資 助 人 可 要 求 受 款 人 立 即 或 在 資 助 人 指 明 的 期 限 內 , 另 指 派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x 任 者 , 費 用 由 受 款 人 自 行 承
擔 。
9 .4 受 款 人 聘 任 計 劃 統 籌 員 或 x 任 計 劃 統 籌 員 以 承 擔 進 行 計 劃 的任 何 部 分 , 並 不 能 免 除 受 款 人 在 x 協 議 下 的 任 何 責 任 或 義務 。 受 款 人 須 就 為 或 x 受 款 人 承 擔 進 行 計 劃 的 所 有 人 , 包 括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認 可 分 包 商 、 協 作 者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人 員 的 作 為 、 不 作 為 、 失 責 行 為 或 疏 忽 負 上 全 責 , 猶 如 該 等作 為 、 不 作 為 、 失 責 行 為 或 疏 忽 出 於 受 款 人 一 般 。
10. 終 止 協 議
1 0. 1 即 使 x 協 議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如 果 :
(a ) 受 款 人 在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 不 作 出 應 盡 的 努 力 展 開 或 進 行 計 劃 ;
(b ) 受 款 人 已 違 反 或 已 表 明 有 意 違 反 x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 條件 或 承 諾 , 或 經 常 或 不 當 地 因 疏 忽 而 沒 有 履 行 x 協 議 下 的 職 責 及 義 務 ;
(c ) 受 款 人 在 沒 有 事 先 取 得 資 助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下 , 把 撥 款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 本 協 議 或 計 劃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利 益 轉 讓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 或 看 來 如 此 行 事 ;
(d ) 在 通 過 任 何 決 議 、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或 作 出 任 何 命 令 而 可 能 引 致 受 款 人 需 要 清 盤 或 解 散 ( 因 合 併 或 重 整 目 的 而 自 動 清 盤 除 外 ),或 如 已 就 受 款 人 所 有 或 任 何 資 產 委 任財 產 接 管 人 、 臨 時 清 盤 人 、 清 盤 人 或 破 產 管 理 人 , 或 如 受 款 人 為 其 一 般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作 出 轉 讓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或 威 脅 作 出 上 述 任 何 事 項 , 或 受 款 人 被 判 敗 訴 , 或 在任 何 司 法 管 轄 權 下 發 生 影 響 受 款 人 的 同 類 事 故 ;
(e ) 受 款 人 就 計 劃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或 x x 任 何 不 正 確 、 不 真 實 或 意 圖 誤 導 資 助 人 的 數 據 、 事 實 或 資 料 ;
(f) 受 款 人 事 先 未 得 資 助 人 書 面 同 意 , 把 x 協 議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分 判 , 或 看 來 如 此 行 事 ;
(g ) 受 款 人 / 計 劃 在 管 理 或 管 控 上 出 現 重 大 更 改 , 但 根 據 x 協 議 的 條 文 作 出 的 更 改 則 除 外 ;
(h ) 受 款 人 或 任 何 協 作 者 參 與 任 何 可 合 理 地 視 為 有 損 計 劃 的 行 為 ;
(i ) 受 款 人 沒 有 提 交 第 6. 2 或 6. 3 條 規 定 的 報 告 及 財 務 帳 目 , 或 就 計 劃 及 / 或 核 准 預 算 向 資 助 人 x x 及 / 或 提 供 不 完 整 、 不 正 確 、 不 真 實 或 意 圖 誤 導 資 助 人 的 數 據 、 事 實 或 資 料 ;
(j ) 受 款 人 事 先 未 取 得 資 助 人 書 面 同 意 便 更 換 協 作 者 ; 或
( k ) 受 款 人 已 違 反 或 已 表 明 有 意 違 反 由 受 款 人 與 政 府 訂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助 / 撥 款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 條 件 或 承 諾 ;資 助 人 可 在 發 出 十 四 ( 14) 個 工 作 天 的 書 面 通 知 予 受 款 人 後 , 終 止 x 協 議 。
1 0. 2 如 根 據 x 協 議 第 10 . 1 條 發 出 終 止 協 議 通 知 書 , 本 協 議 將 在 十四 ( 14) 個 工 作 天 的 通 知 期 屆 滿 時 終 止 。
1 0. 3 在 x 協 議 終 止 時 , 受 款 人 須 立 即 :
(a ) 就 截 至 根 據 本 條 終 止 協 議 時 用 於 計 劃 的 一 切 款 項 向 資 助 人 報 帳 , 並 提 交 詳 盡 的 收 據 及 付 款 憑 單 正 本 , 以 證 明 有 關 開 支 ; 如 有 任 何 款 項 已 用 於 計 劃 , 受 款 人 須 在 x 協 議 終 止 後 六 (6 ) 個 月 內 就 計 劃 向 資 助 人 提 交 有 核 數 報 告 證 明 的 經 審 計 帳 目 ;
(b ) 向 資 助 人 歸 還 整 筆 撥 款 x 利 息 , 但 如 能 證 明 受 款 人 已 真 正 使 用 撥 款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並 按 x 協 議 審 慎 履 行 其 義 務 至 令 資 助 人 滿 意 的 程 度 , 受 款 人 只 須 把 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x 利 息 歸 還 資 助 人 ; 以 及
(c ) 向 資 助 人 支 付 累 算 至 根 據 上 述 條 文 第 (b ) 條 款 悉 數 歸 還撥 款 當 日 的 所 有 行 政 、 法 律 及 其 他 費 用 。
第 (b ) 條 款 所 訂 x 的 利 息 須 根 據 第 7. 5 條 計 算, 並 由 本 協 議 終 止 當 日 起 累 算 。
1 0. 4 本 協 議 賦 予 的 終 止 協 議 權 並 不 損 害 資 助 人 可 能 針 對 受 款 人 而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償 。
1 0. 5 為 免 生 疑 問 , 資 助 人 如 在 任 何 時 候 有 理 由 相 信 x 協 議 的 任 何條 款 、 條 件 或 承 諾 遭 違 反 , 資 助 人 保 留 權 利 不 終 止 x 協 議 ,但 有 權 要 求 受 款 人 立 即 退 還 已 付 予 受 款 人 的 整 筆 撥 款 或 其 任何 部 分 , 連 根 據 第 7. 5 條 計 算 並 由 提 出 上 述 要 求 當 日 起 累 算 的利 息 。
11. 彌 償
1 1. 1 資 助 人 無 須 對 下 列 事 項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
(a ) 受 款 人、 其 董 事、 合 夥 人、 僱 員、 認 可 分 包 商、 協 作 者 、 志 願 人 員 、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蒙 受 或 招 致 任 何 財 物 上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
(b ) 受 款 人 的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認 可 分 包 商 、 協 作 者 、 志 願 人 員 、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受 傷 或 死 亡 , 除 非 該 等 傷 亡 事 件 是 由 資 助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疏 忽 所 致 。
1 1. 2 受 款 人 須 就 源 於 或 由 於 履 行 或 試 圖 履 行 x 協 議 而 引 致 與 任 何
傷 害、死 亡 ( 除 非 傷 亡 事 件 是 由 資 助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疏 忽 所 致 ) 或 財 物 損 毀 有 關 的 所 有 申 索 、 賠 償 、 費 用 、 損 失 或開 支, 向 資 助 人 作 出 彌 償 及 保 持 獲 彌 償, 不 論 是 否 因 受 款 人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認 可 分 包 商 、 協 作 者 、 代 理 人 或 志願 人 員 的 任 何 侵 犯 行 為 、 疏 忽 、 忽 略 、 未 經 授 權 的 作 為 或 不作 為 、 誹 謗 、 違 反 法 定 責 任 、 妨 擾 或 違 反 x 協 議 造 成 。
1 1. 3 受 款 人 須 就 使 用、 營 運 或 管 有 任 何 計 劃 材 料 ( 包 括 以 下 界 定 的特 許 材 料 ); 或 資 助 人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權 利 繼 承 人行 使 x 協 議 授 予 的 任 何 權 利 , 侵 犯 或 被 指 稱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知 識 產 權 而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所 有 費 用 、 申 索 、 要 求 、 開 支及 任 何 性 質 的 法 律 責 任 , 向 資 助 人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x 人及 權 利 繼 承 人 作 出 彌 償 及 保 持 全 面 及 有 效 的 彌 償 。
12. 知 識 產 權
1 2. 1 除 第 1 2. 2 條 描 述 的 特 許 材 料 外 , 所 有 計 劃 材 料 , 以 及 所 有 及任 何 計 劃 材 料 的 知 識 產 權 , 均 屬 於 及 一 直 是 資 助 人 的 專 有 財 產 , 並 在 其 形 成 時 絕 對 及 立 即 屬 於 資 助 人 所 有 。
1 2. 2 第 1 2. 1 條 的 條 文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非 因 計 劃 而 產 生 或 形 成 , 以 及 由 受 款 人 於 計 劃 中 或 因 履 行 x 協 議 而 納 入 計 劃 材 料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使 用 的 任 何 作 品 或 材 料 , 或 當 中 有 任 何 部 分 的 知 識 產 權 歸 屬 於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計 劃 材 料 ( 特 許 材 料 ) 。
1 2. 3 受 款 人 於 此 為 資 助 人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權 利 繼 承 人 的 利 益 , 並 / 或 將 自 行 承 擔 費 用 及 開 支 , 授 予 政 府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受 x 人 及 將 獲 授 權 的 權 利 繼 承 人 不 可 撤 銷、非 專 有 、全 球 性 、 永 久 性 、 無 版 稅 、 可 轉 讓 且 可 再 授 權 的 特 許 材 料 使 用 特 許 。 該 使 用 特 許 須 包 括 下 列 權 利 :
(a ) 就 x 協 議 預 期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目 的 使 用 特 許 材 料 的 權 利 ( 包 括 《 版 權 條 例 》 ( 第 528 章 ) 第 22 至 29 條 列 x 受 版 權 所 限 制 的 任 何 作 為 ) ; 以 及
(b ) 以 任 何 格 式, 按 記 錄 及 運 作 用 途 合 理 需 要 的 數 量 複 製 特 許 材 料 的 權 利 。
1 2. 4 受 款 人 向 資 助 人 保 證 :
(a ) 由 受 款 人 或 x 受 款 人 特 別 就 x 協 議 而 發 展 的 計 劃 材 料 ( 特 許 材 料 除 外 ) 及 其 他 物 件 及 材 料 , 必 須 是 並 只 包 括 由受 款 人 為 資 助 人 在 x 協 議 期 間 或 與 x 協 議 有 關 x 的 情況 下 形 成 、 發 展 或 製 作 的 原 創 作 品 ;
(b ) 受 款 人 為 執 行 計 劃 、 實 施 項 目 及 活 動 , 以 及 履 行 x 協 議 , 或 資 助 人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權 利 繼 承 人 為
x 協 議 所 預 期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目 的 而 使 用、 營 運 或 管 有 x協 議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下 的 計 劃 材 料 ( 包 括 特 許 材 料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在 現 時 和 將 來 都 不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權 ;
( c ) 資 助 人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權 利 繼 承 人 行 使 x 協 議 所 授 予 的 任 何 權 利 時, 並 不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
(d ) 如 計 劃 材 料 包 含 任 何 由 第 三 方 擁 有 知 識 產 權 的 作 品 或材 料, 而 執 行 計 劃 時 或 為 履 行 x 協 議 須 使 用 及 納 入 該 等 作 品 及 材 料 , 受 款 人 必 須 事 先 已 經 為 自 己 、 資 助 人 、 其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權 利 繼 承 人 , 就 x 協 議 預 期 使 用 該 等 作 品 及 材 料 的 方 式 和 任 何 目 的, 向 有 關 第 三 方 取 得 所 有 必 須 的 特 許 。 受 款 人 須 承 擔 以 上 特 許 涉 及 的 費 用 ; 以 及
(e ) 受 款 人 於 此 不 可 撤 銷 地 豁 免, 並 會 自 行 承 擔 購 買 計 劃 材料 ( 包 括 特 許 材 料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的 著 作 權 的 所 有 費 用 及 開 支 , 以 不 可 撤 銷 地 豁 免 相 關 項 目 在 香 港 法 例 第 52 8 章
《 版 權 條 例 》 下 提 述 的 所 有 精 神 權 利 ( 不 論 是 過 去 、 現 在 或 將 來 )。 有 關 豁 免 安 排 須 以 資 助 人、其 授 權 使 用 者 、受 x 人 、 權 利 繼 承 人 為 受 益 人 , 並 在 形 成 該 等 項 目 或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該 等 項 目 或 向 資 助 人 、 其 認 可 使 用 者 、 受 x人 、 權 利 繼 承 人 授 予 特 許 時 生 效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
1 2. 5 如 資 助 人 有 所 規 定 , 受 款 人 須 自 行 以 費 用 及 開 支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或 簽 立 任 何 文 件 ( 或 促 致 完 成 或 簽 立 同 類 行 動 或 文 件 ) , 使 此 第 12 條 具 全 面 效 力 , 並 須 在 資 助 人 提 出 書 面 要 求 當 日 的 十四 ( 14) 天 內 , 或 在 資 助 人 書 面 同 意 的 較 長 期 限 內 , 向 資 助 人提 供 所 有 此 等 文 件 。
13. 保 密 原 則
1 3. 1 受 款 人 承 諾 , 在 x 協 議 持 續 有 效 期 間 或 其 後 任 何 時 候 , 如 未 獲 資 助 人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披 露 或 x 資 助 人 提 供 與 x 協 議 有 關 x 的 任 何 資 料 , 或 受 款 人 依 據 x 協 議 而 發 展 、收 集 、 創 立 或 編 製 的 任 何 記 錄 、 數 據 庫 及 材 料 。 但 x 協 議 所 載 有 關 披 露 的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情 況 :
(a ) 向 受 款 人 的 認 可 分 包 商 、 協 作 者 、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作 出 的披 露 ;
(b ) 根 據 x 協 議 履 行 受 款 人 的 責 任 時, x 向 任 何 人 作 出 的 披 露 , 但 在 作 出 此 等 披 露 前 , 受 款 人 須 通 知 資 助 人 將 要 披
露 的 資 料 內 容 及 向 誰 披 露 ;
(c ) 接 收 者 早 已 知 悉 所 披 露 的 資 料,而 且 並 非 由 受 款 人 披 露 所 致 ;
(d ) 法 例 強 制 披 露 。
1 3. 2 以 上 各 條 款 所 容 許 的 任 何 披 露 均 須 絕 對 保 密 , 並 只 可 伸 展 至 為 其 內 指 明 的 目 的 所 需 的 範 圍 。
1 3. 3 如 未 獲 資 助 人 事 先 給 予 書 面 同 意 , 受 款 人 不 得 使 用 或 複 製 由 資 助 人 提 供 涉 及 x 協 議 的 任 何 資 料 , 除 為 履 行 x 協 議 所 訂 x受 款 人 責 任 的 用 途 外 。 此 外 , 受 款 人 亦 須 在 資 助 人 要 求 下 , 按 其 指 示 交 還 或 處 置 此 類 資 料 。
1 3. 4 受 款 人 須 自 費 採 取 必 需 的 措 施 , 不 論 是 透 過 周 全 的 保 安 系統 、 法 律 程 序 或 其 他 方 式 , 以 確 保 符 合 本 條 的 規 定 。
1 3. 5 在 不 損 害 第 1 3. 1 至 1 3. 4 條 的 原 則 下,受 款 人 依 據 本 條 向 任 何 人披 露 任 何 資 料 時 , 須 將 附 加 於 此 類 資 料 的 限 制 通 知 該 人 , 並 須 先 向 該 人 取 得 條 款 與 本 條 相 x 而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及 可 強 制 執 行 的 承 諾 。
14. 利 益 衝 突
1 4. 1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否 則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其 本 人 ( 包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代 理 人及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 以 及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在 以 下 方 面 並 無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 亦 無 任 何 聯 繫 或 關 連 :
(a ) 任 何 由 受 款 人、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運 用 撥 款 或 根 據 x 協 議 購 置 、 採 購 或 提 供 的 任 何 貨 品 或 服 務 ; 以 及
(b ) 受 款 人、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就 計 劃 僱 用 或 聘 用 的 任 何 人 。
1 4. 2 受 款 人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資 助 人 :
(a ) 所 有 或 任 何 可 合 理 地 令 人 認 為 會 引 發 以 下 情 況 的 事實 , 有 關 情 況 為 受 款 人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 以 及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 與 或 可 能 與 x 協 議 下 受 款 人 的 責 任 有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衝 突 或 矛盾 ; 以 及
(b ) 受 款 人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其 董 事、合 夥 人 、僱 員 、 代 理 人 或 志 願 人 員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士 ) , 以 及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在 以 下 方 面 可 能 有 的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或 前 述 人 士 在 以 下 方 面 可 能 有 的 任 何 聯 繫 或 關 連 :
(i ) 受 款 人 、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根 據 x 協 議 而 購 置 、 採 購 或 提 供 的 任 何 貨 品 或 服 務 ; 以 及
( ii) 受 款 人、其 認 可 分 包 商 或 協 作 者 就 計 劃 僱 用 或 聘 用 的 任 何 人 。
1 4. 3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其 董 事 、 合 夥 人 、 僱 員 、 代 理 人 及 志 願 人 員 ( 包括 其 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 其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包 括 其相 聯 者 及 有 聯 繫 人 士 ) 會 通 知 受 款 人, 並 使 受 款 人 經 常 得 悉 所有 可 合 理 地 令 人 認 為 引 起 以 下 情 況 的 事 實 , 有 關 情 況 為 此 等 人 士 的 財 務 或 其 他 利 益 與 x 協 議 下 受 款 人 的 責 任 有 衝 突 或 矛 盾 , 或 可 能 有 衝 突 或 矛 盾 。
15. 行 賄 送 禮 及 支 付 佣 金
1 5. 1 受 款 人 本 人 不 得 , 並 須 促 致 就 x 協 議 受 其 僱 用 或 x 其 行 事 的 任 何 人 ( 包 括 其 僱 員 、 代 理 人 、 認 可 分 包 商 及 協 作 者 ) 不 得 :
(a ) 向 資 助 人 或 政 府 的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給 予 或 提 出 給 予任 何 種 類 的 禮 品 或 代 價 , 作 為 一 項 誘 因 或 報 酬 , 使 該 人 在 有 關 於 執 行 x 協 議 或 資 助 人 或 政 府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約上 , 作 出 或 曾 經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任 何 作 為 , 或 使 該 人 在 有 關 於 x 協 議 或 資 助 人 或 政 府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約 上, 對 任 何 人 予 以 或 不 予 以 優 待 或 虧 待 ;
(b ) 就 有 關 與 資 助 人 或 政 府 訂 立 x 協 議 或 任 何 其 他 合 約, 由受 款 人 或 x 受 款 人 支 付 或 同 意 支 付 佣 金, 或 為 受 款 人 所 知 悉 已 支 付 或 同 意 支 付 佣 金 。
1 5. 2 受 款 人 或 受 其 僱 用 或 x 其 行 事 的 任 何 人 如 對 本 條 有 任 何 違 反 ( 不 論 受 款 人 是 否 知 悉 ) , 或 受 款 人 或 受 其 僱 用 或 x 其 行 事 的 任 何 人 如 犯 上 有 關 於 x 協 議 或 政 府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約 的 任 何 罪 行 , 則 資 助 人 有 權 以 書 面 給 予 受 款 人 不 少 於 七 (7 ) 天 的 事 先 通知 , 終 止 x 協 議 , 並 向 受 款 人 追 討 以 撥 款 支 付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款 項 , 以 及 所 有 行 政 、 法 律 及 其 他 費 用 , 連 根 據 第 7. 5 條 計 算 並 由 違 反 本 條 當 日 起 累 算 的 利 息 。
16. 不 可 抗 力
1 6. 1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一 方 如 礙 於 不 可 抗 力 而 在 履 行 x 協 議 上 受 阻 止 或 延 誤 , 則 受 阻 止 或 延 誤 的 一 方 在 受 阻 止 或 延 誤 的 因 由 繼 續 存 在 的 時 間 內 , 可 免 於 履 行 x 協 議 。 受 延 誤 阻 止 所 影 響 的 一
方 須 就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故 ,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 不 可 抗 力 並 不 暫 緩 、 改 變 或 影 響 受 款 人 就 事 故 發 生 前 招 致 並 在 核 准 預 算 開 列 的 開 支 收 取 償 款 的 權 利 。
1 6. 2 受 款 人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理 由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責 任 , 且 為 期 不 少 於 連 續 九 十 ( 90) 天 , 則 資 助 人 可 終 止 x 協 議 , 但 須 事 先 給 予受 款 人 十 四 ( 14) 天 書 面 通 知 , 表 達 其 終 止 x 協 議 的 意 圖 。
1 6. 3 如 x 協 議 依 據 第 16 . 2 條 終 止 , 受 款 人 有 權 收 取 直 至 x 協 議 終 止 當 日 在 核 准 預 算 開 列 並 由 受 款 人 招 致 的 開 支 的 償 款 。
1 6. 4 除 第 1 6. 2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不 可 抗 力 一 旦 終 結 , 雙 方 會 盡 其 最大 及 一 切 應 盡 的 努 力 , 盡 快 使 x 協 議 繼 續 正 常 執 行 , 以 及 彌 補 失 去 的 時 間 。 建 議 書 及 付 款 時 間 表 開 列 的 規 定 , 須 由 雙 方 按 照 受 款 人 恢 復 正 常 推 行 計 劃 的 合 理 需 要 , 以 共 同 協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調 整 。 至 於 其 他 各 方 面 , 本 協 議 所 訂 x 雙 方 的 責 任 均 不 受 影 響 , 但 資 助 人 及 受 款 人 可 協 定 對 核 准 預 算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
17 . 宣 傳
1 7. 1 受 款 人 須 向 資 助 人 呈 交 所 有 提 及 資 助 人 或 政 府 的 名 稱 或 在 用語 上 可 合 理 推 斷 為 或 暗 示 與 資 助 人 有 關 x 者 的 協 議 相 關 廣 告 或 其 他 宣 傳 物 品 , 或 與 x 協 議 有 關 x 的 其 他 作 品 。 如 事 先 未 獲 資 助 人 書 面 同 意 , 受 款 人 不 得 刊 登 或 採 用 任 何 此 類 廣 告 或 其 他 宣 傳 物 品 ( 資 助 人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拒 絕 同 意 而 無 須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 ; 以 及
1 7. 2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與 受 款 人 或 計 劃 有 關 x 的 任 何 人 , 不 可 為 促 進 受 款 人 及 / 或 任 何 其 他 各 方 的 個 人 、 財 務 、 政 治 或 宗 教 利 益 而 使 用 、 推 斷 或 暗 示 與 計 劃 的 任 何 聯 繫 。 受 款 人 如 違 反 本 條 的 規 定 , 則 資 助 人 有 權 要 求 受 款 人 立 即 歸 還 已 付 予 受 款 人 的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的 撥 款, 連 根 據 第 7. 5 條 計 算 並 由 提 出 此 項 要求 當 日 起 累 算 的 利 息 , 或 終 止 計 劃 或 採 取 資 助 人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其 他 行 動 。
18. 放 棄 權 利 及 同 時 具 有 的 補 償
1 8. 1 任 何 一 方 不 行 使 或 延 遲 行 使 其 在 x 協 議 下 或 在 法 例 或 衡 平 法 上 應 有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補 償 (“ 該 等 權 利 或 補 償 ” ) , 並 不 表 示該 方 放 棄 該 等 權 利 或 補 償 。 任 何 該 等 權 利 或 補 償 的 任 何 單 一 或 局 部 行 使 , 亦 不 妨 礙 對 其 作 出 任 何 其 他 或 進 一 步 行 使 。 任 何 該 等 權 利 或 補 償 的 任 何 不 行 使 或 延 遲 行 使 , 或 單 一 或 局 部 行 使 , 均 不 妨 礙 對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償 的 行 使 。
1 8. 2 本 協 議 所 載 每 一 方 的 權 利 或 補 償 均 可 累 積 , 亦 不 豁 除 法 例 或 衡 平 法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償 。
19. 變 更
x 協 議 的 任 何 修 訂 、 變 通 或 增 訂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作 出 , 並 由 資 助人 及 受 款 人 的 認 可 簽 署 人 共 同 簽 署 , 否 則 一 概 無 效 。
20. 完 整 協 議
x 協 議 構 成 資 助 人 與 受 款 人 之 間 的 全 部 協 議 , 並 取 代 雙 方 過 去 就本 協 議 的 標 的 事 項 所 簽 訂 的 任 何 協 議 或 安 排 。 受 款 人 確 認 簽 訂 x協 議 時 , 並 無 依 賴 資 助 人 提 供 或 作 出 的 任 何 聲 明 、 保 證 或 x x 。
21. 可 分 割 性
x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不 合 法 或 無 法 實 施 , 本 協 議 的 餘 下 部 分 及 該 條 文 在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x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
22. 管 限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x 協 議 須 受 香 港 法 例 管 限 , 並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詮 釋 。 協 議 雙 方 同 意 接 受 香 港 法 院 的 獨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管 轄 。
23. 披 露 付 予 受 款 人 的 撥 款
2 3. 1 受 款 人 謹 此 確 認 並 同 意 , 資 助 人 可 在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或 在 任 何 人 要 求 下 ( 書 面 或 其 他 形 式 ) , 以 資 助 人 認 為 適 當 的 形 式 及 方 式 , 向 任 何 人 作 出 以 下 披 露 而 無 須 進 一 步 轉 告 受 款 人 :
(a ) 依 據 x 協 議 應 付 予 受 款 人 的 撥 款 及 實 付 的 資 助 金 額 ;
(b ) 建 議 書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 以 及
(c )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細 節 。
2 3. 2 資 助 人 根 據 x 協 議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披 露 如 引 致 或 關 乎 受 款 人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或 法 律 責 任 , 受 款 人 謹 此 放 棄 向 資 助 人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的 權 利 ( 如 有 的 話 ) 。
24. 不 得 轉 讓
2 4. 1 受 款 人 不 得 將 x 協 議 所 訂 x 的 任 何 利 益 、 權 利 、 權 益 或 責 任 轉 讓 、 分 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
2 4. 2 倘 事 先 取 得 資 助 人 的 書 面 批 准 , 受 款 人 准 以 建 議 書 指 明 的 方 式 , 將 其 職 務 及 責 任 分 判 給 協 作 者 。 資 助 人 給 予 批 准 的 條 件
是 受 款 人 必 須 對 任 何 協 作 者 的 任 何 作 為 、 失 責 行 為 、 疏 忽 或 不 作 為 全 力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猶 如 是 其 本 身 的 作 為、失 責 行 為 、疏 忽 或 不 作 為 一 樣 。 協 作 者 的 任 何 變 動 須 事 先 獲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
25. 協 議 屆 滿
x 協 議 的 屆 滿 或 根 據 x 協 議 而 作 的 任 何 終 止 , 並 不 影 響 :
(a ) 本 協 議 所 訂 x 任 何 一 方 的 任 何 先 前 權 利 或 責 任 ; 以 及
(b ) 即 使 x 協 議 如 是 者 屆 滿 或 終 止 , 當 中 任 何 可 予 執 行 或 遵 從 的 條 文 , 而 有 關 條 文 在 協 議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存 在 , 並 繼 續 對 雙 方 具 約 束 力 , 以 及 仍 然 有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
26. 保 險
2 6. 1 受 款 人 須 自 費 與 一 家 已 獲 資 助 人 書 面 批 准 ( 而 資 助 人 不 得 無 理 拒 絕 批 准 ) 的 保 險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以 資 助 人 為 共 同 受 保 人 的保 單 , 投 保 範 圍 包 括 與 x 協 議 有 關 的 所 有 損 失 、 申 索 、 要 求 或 公 眾 責 任 , 以 令 資 助 人 滿 意 為 準 。 受 款 人 須 確 保 該 項 保 險 在 x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維 持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 受 款 人 亦 須 在 接 獲 要 求 時 , 將 保 單 連 同 繳 付 當 期 保 費 的 收 據 , 交 由 資 助 人 在 x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妥 為 保 管 。
2 6. 2 如 受 款 人 沒 有 就 本 條 所 指 的 保 險 或 根 據 x 協 議 的 條 款 而 可 能 需 要 的 任 何 其 他 保 險 投 保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保 單 , 則 資 助 人 可 以 及 在 任 何 該 等 情 況 下 均 可 投 購 該 等 保 險 及 保 持 其 有 效 , 並 為 此 而 支 付 可 能 需 付 的 保 費 , 而 資 助 人 可 不 時 從 應 付 予 或 可 能 應 付 予 受 款 人 的 任 何 款 項 中 , 扣 除 一 如 前 述 由 資 助 人 支 付 的 金 額 , 或 將 此 筆 金 額 列 為 債 項 向 受 款 人 追 討 。
27. 通 知
2 7. 1 根 據 x 協 議 發 出 或 作 出 的 每 項 通 知 、 要 求 或 其 他 通 訊 , 必 須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 並 派 遞 或 送 交 有 關 一 方 在 建 議 書 開 列 的 地 址 或 傳 真 號 碼 ( 或 收 件 人 透 過 五 (5 ) 天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向 對 方 指 明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址 或 傳 真 號 碼 ) 。
2 7. 2 該 等 通 知 、 要 求 或 其 他 通 訊 須 按 照 第 2 7. 1 條 的 規 定 致 予 收 件人 ; 若 如 是 致 予 , 即 被 視 作 在 以 下 時 間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已 妥 為 發 出 或 作 出 :
(a ) 如 以 專 人 派 遞 方 式 , 在 派 往 有 關 一 方 的 地 址 時 ;
(b ) 如 以 郵 寄 方 式 , 本 地 郵 件 在 投 寄 後 兩 (2 ) 個 工 作 天 , 海 外 郵 件 則 在 投 寄 後 五 (5 ) 個 工 作 天 ;
(c ) 如 以 傳 真 方 式 , 在 發 送 完 成 及 認 收 時 , 即 在 傳 真 機 完 成 該 次 傳 送 後 列 印 傳 送 報 告 證 明 傳 真 收 妥 時 。
28. 追 討 到 期 款 項
凡 受 款 人 根 據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欠 政 府 任 何 款 項 , 不 論 該 等 欠 款 已 算定 或 未 經 算 定 , 政 府 可 按 照 衡 平 法 或 普 通 法 , 根 據 x 協 議 或 政 府與 受 款 人 簽 訂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約 屆 時 已 到 期 或 將 會 於 其 後 任 何 時 間到 期 的 款 項 , 從 政 府 須 付 予 受 款 人 的 任 何 款 項 中 , 扣 除 算 定 款 額及 未 經 算 定 而 合 理 估 計 的 款 額 。
29.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雙 方 現 聲 明 , 本 協 議 內 容 並 不 賦 予 或 看 來 是 賦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任 何利 益 或 任 何 權 利 , 使 其 可 依 據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 香 港 法例 第 623 章 ) 強 制 執 行 x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