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分 割 性.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不 合 法 或 無 法 實 施 , 本 協 議 的 餘 下 部 分 及 該 條 文 在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本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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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分 割 性. 如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條 文 依 法 被 裁 定 為 違 法 、 無 效 或 不 能 強 制 執 行 , 則有 關 條 文 得 視 為 不 屬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一 部 分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不 合 法 或 無 法 實 施 , 而 本 協 議 的 餘 下 部 分 及 該 其 他 條 文 在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合 法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本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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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分 割 性. 如 本 協 議 的 协 议 有 任 何 條 条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依 法 被 裁 定 为 不 合 法 、 无 效 或 無 法 實 施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 则 有 关 条 文 得 视 为 不 属 本 協 議 协 议 的 餘 下 一 部 分 及 該 條 文 在 , 而 本 协 议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他 条 文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本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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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许协议
可 分 割 性. 如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條 文 依 法 被 裁 定 為 不 合 法 、 無 效 或 不 能 強 制 執行 , 則 有 關 條 文 得 視 為 不 屬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一 部 分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不 合 法 或 無 法 實 施 , 而 本 協 議 的 餘 下 部 分 及 該 其 他 條 文 在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文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本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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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許協議
可 分 割 性. 如 本 協 議 的 协 议 有 任 何 條 条 文 或 該 條 文 在 應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時 , 如 在 任 何 程 度上 無 效 、 依 法 被 裁 定 为 不 合 法 、 无 效 或 無 法 實 施 不 能 强 制 执行 , 则 有 关 条 文 得 视 为 不 属 本 協 議 协 议 的 餘 下 一 部 分 及 該 條 文 在 , 而 本 协 议 其 他情 況 的 應 用 他 条 文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或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均 不 受 影 響 , 而 本 協 議 的 每 項 條 文 在 法 例 許 可 的 最 大程 度 上 均 屬 有 效 及 可 予 實 施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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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许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