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 -- 持续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故不再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但仍然是或之后在保险期限内随及成为某外部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则在该人员不再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后的三十(30)天内,如有任何以该人员作为外部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所做出的不当行为为由而针对其提起的索赔,相关的财务损失本保险单(根据其条款、条件、限制和除外责任)可予赔偿,但前提是:
(i) 必须依照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将该项索赔通知保险人;
(ii) 如果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首次被聘用、任命或选举为该外部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之日或之后的三十(30)天内,该外部机构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则本保险责任将不再适用;
(iii) 本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外部机构提供的赔偿所未能涵盖的部分;且
(iv) 延长索赔报告期限不适用于本项保险责任。 各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在本保险责任项下,保险人就针对每名该等人员提出的所 有索赔的财务损失的最高累计赔偿额应限于且不超过 xxx(以下简称“持续保险责任超额赔偿限额”),且针对所有该等人员的累计赔偿额最高为 xxx。此持续保险责任超额赔偿限额是对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补充。
(i) 将其愿接受扩展保险的意愿书面通知保险人;
(ii)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投保信息;并
(iii) 同意就扩展保险支付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并/或对本保险单条款做相应修改,则保险人可依其单独酌情权,为届时担任外部机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的该人员提供扩展保险。此外,该额外保险责任不通过本保险单提供,而是使用:
(i) 一份单独的、专为该人员设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个人保险单;或
(ii) 一份单独的、针对外部机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团体保险单。上述 (i) 或 (ii) 项下的保险责任,以该人员或外部机构支付了保险人就最初三十(30)天之外的额外保险责任所要求的到期应付的附加保险费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