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内訳書 样本条款

号内訳書. 鳥浜第一工場排水処理場 直接経費 名 称 形状寸法等 数 量 単位 単 価 金 額 摘 要
号内訳書. 名 称 ・ 規 格 単位 数 量 単 価 金 額 摘 要 備 考 率 分 表 示 式 1 計 現場管理費 ( 4号内訳書 ) 名 称 ・ 規 格 単位 数 量 単 価 金 額 摘 要 備 考 率 分 表 示 式 1 計
号内訳書. 排水工 式 1 A-
号内訳書. 付属施設工 式 1 A-
号内訳書. 舗装工 式 1 A-
号内訳書. 区画線工 式 1 A-
号内訳書. 直接工事費計 共通仮設費計 準備費 式 1 A- 10号内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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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场内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中登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中登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 代理机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 审计机构 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6 号中环国际广场 21-23 层法定代表人:詹从才 联系人:王颖、吴炳洋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5-83235046

  • 周知及び調査義務 (1) 当社は、お客さまに対し、ガスの使用に伴う危険の発生を防止するため、ガス事業法令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報道機関、印刷物等を通じて必要な事項をお知らせいたします。 (2) 当社は、ガス事業法令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屋内に設置された不完全燃焼防止装置の付いていないふろがま、湯沸し器等の消費機器について、お客さまの承諾を得て、ガス事業法令で定める技術上の基準に適合しているかどうかを調査します。その調査の結果、これらの消費機器がガス事業法令で定める技術上の基準に適合していない場合には、そのお客さまにガス事業法令に定める技術上の基準に適合するよう改修し、又は使用を中止する等所要の措置及びその措置をとらなかったときに生ずべき結果をお知らせいたします。 (3) 当社は、

  • 工作範圍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开展合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合作事项另行转包、分包。

  •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