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標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未依契約辦理下列各項工作,由甲方認定為可歸責乙方之因素,經甲方通知仍未見改善者,每次扣罰乙方新台幣 2,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累計超過五次者得加倍扣罰 样本条款

各分標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未依契約辦理下列各項工作,由甲方認定為可歸責乙方之因素,經甲方通知仍未見改善者,每次扣罰乙方新台幣 2,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累計超過五次者得加倍扣罰. (1) 未依規定辦理施工安全衛生監督作業者。 (2) 未依規定辦理各項工程查驗、檢測等工作,獲或查驗、檢測不確實者。 (3) 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 ,未配合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 (4) 各期估驗計價之審查,經甲方認定太浮濫、不齊全 、計算錯誤或可明顯歸責乙方之未善盡審查之責任者 (5) 收受竣工通知後竣工查驗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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