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 样本条款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两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第 96 条 章程指引 133 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须经过中国银保监会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士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除外。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