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须经过中国银保监会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 4.4.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士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除外。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 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以续聘。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