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领域 样本条款

合作的领域. 双方共同攻关矿山智能化建设中的核心关键技术,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采用工业互联网架构、大数据云平台及标准化数据中心,覆盖设备层互 联、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数据中心、矿山应用等,赋能矿山智能化。 2. 通过 5G、AI、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基于工业互联网构建互联互通、统一高效、融合通信的“矿山一张网”,消灭数据孤岛,使跨系统智能化成为可能,实现矿山多源异构数据的采集、互通、大数据存储和数据融合。 3. 构建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的标准化数据中心,形成数据共享、能力共享、开放统一的矿山数字平台。实现矿山领域的万物互联,打破协议、设备等的连接鸿沟,解决系统互相独立、互不联动的问题,实现智能化生产、透彻化感知、可视化管理以及数字化决策。 4. 共同推动矿山综合自动化平台、辅助运输智能调度与安全管控、地面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的建设,实现信息和数据融合共享,打通智能化与自动化应用,使井下、井上无缝对接,形成“矿山一张图”,实现矿山生产的安全高效。
合作的领域. (1) 乙方充分发挥其现有机器人产业的资源优势,配合甲方进行科技小镇的土地获取。 (2) 乙方基于自身业务拓展战略,整合协调其主导产业资源入驻甲方在江苏范围内的产业园区,负责在项目落地前期与政府的落地谈判、协议签署,成为甲方科技小镇产业导入的主要力量之一,成为科技小镇大生态模式联合建设者。 (3) 甲方负责科技小镇空间形态的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和园区运营,并协助乙方与政府进行落地沟通。 (4) 甲方在涉及到乙方机器人产品的相关业态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的产品和服务。 (5) 甲乙双方探索在乙方协助甲方获取土地的前提下,共同成立产业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专项产业基金的方式。
合作的领域. 1、 甲方在全国各城市参加招、投标,获得场地经营权后,可根据乙方需求及项目情况投入乙方移动机器人设备,即穿山甲机器人智能售货机。 2、 双方开展的合作,均视对方为同行业内唯一合作方,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与第三方的同类合作或者授权。 3、 甲方负责运营中与场地方的对接,协调等工作。 4、 乙方供应给甲方的穿山甲机器人,售价必须是乙方产品的出厂价(不得高于乙方出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以保证甲方市场竞争力,具体售价甲方必须参考乙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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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转让与分包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 商务技术文件 11.2.1 投标函; 11.2.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 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 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 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 投标标的清单; 11.2.7 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 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 禁止又は制限される行為) 乙は、甲の書面による承諾を得ることなく、本物件の全部又は一部につき、賃借権を譲渡し、又は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件。

  • 总 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 投标客户 端 投标客户端需要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