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样本条款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3.1. 为保证享有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车人民币 3 万元,以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 3.2.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开始前将车辆全部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延迟未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超过 20 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3.3.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如下运费价格: 3.3.1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合同约定的月承诺趟数及不超过承诺趟数 130%时,执行下述运价: 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2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30%~<15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3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50%~<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4 乙方在实际运营中完成的平均趟数为月承诺趟数的>=170%时,执行下述运价:合同车价格:去元/车次,返元/车次, 3.3.5 双方同意对上述阶梯运费价格进行变动,价格变动规则为:在实际运营中,车辆运行第一个月按月承诺趟数运价执行,自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车辆上月实际完成的平均趟数(即该线路平均每车每月完成趟数,四舍五入),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对约定的相应趟数的价格进行调整; 长假月份(国庆长假、春节长假)实行月承诺趟数对应运价。长假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运价标准根据长假月份前一个月完成的平均趟数实行。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3.1. 为保证享有承运权,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以承诺趟数计算月运费总额的 30%(四舍五入以万取整),最低 3 万/线,作为取得该承运权的承运押金,合同期满后将该押金退还乙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 3.2.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开始前将车辆全部安排到位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证照,以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如乙方延迟未按时将车辆安排到位并取得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超过 20 天,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承运押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3.3. 在合同期内,对应线路运费原则上固定不变,不随季节性变化而变化, 至 正向 元/趟; 至 正向 元/趟,并且,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0 号柴油的价格为基准,不随季节,区域变化而变化。如油价调整范围在+5%/-3%内,双方不调整运费,如油价调整累计超过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设备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税费、人工费、设备安装并试运行、乙方的管理费、利润、以及税金等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出具的审核结论书为准。 2.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交货至甲方指定现场,同时提交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甲方在收货且开箱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货物金额70%的货款。本合同所有内容完成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设备正常运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合同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审核,甲方于审核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给乙方。审核后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限届满,质量保证期内若设备无质量异议,未发生应扣除费用且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2.3 甲方支付结算款前,乙方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税务发票(含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属违约。双方确认甲方将款项转入乙方在合同中载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即视为甲方完成了付款义务。

Related to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