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样本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所有未还款项、补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利息(见 9.11)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在扣除未还款项后,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 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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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人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 资产独立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设备,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公司与控股股东产权关系明确。

  •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的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验收要求 1期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