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样本条款

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审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为合理报价:
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谈判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章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2.1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本章规定的资格审査、符合性审查阶段,不存在无效投标的情形; 2.2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査、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 规定的时间内(30 分钟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有疑问的,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4.1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4.1.1 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因供应商原故而增加的费用。 4.1.2 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 4.1.3 能提供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1.4 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4.2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合理,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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