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朴诚 样本条款

嘉兴朴诚. 根据嘉兴朴诚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朴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兴朴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合伙期限 自 201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8A1AT6L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3 号楼 112 室-20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睿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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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 响应情况 技术参数 数量 技术参数 数量 1 2 3

  •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事業契約書(案) を修正します。 13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 維持管理 運営業務の承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