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 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 7 人组成,其中 6 名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产生,1 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1) 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3) 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制订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全资子公司的改制方案;
(8) 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9) 决定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基于市场基础的股权投资事项(除对原出资企业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东控制权发生变化外);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劳动用工计划;
(11)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对参股子公司股权代表的委派和更换;
(12) 决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符合产业方向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
(13) 制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纳入报批事项的股权投资方案、产权转让方案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14) 决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公开方式实施的资产处置、符合规定的坏账核销及对外重大合同;决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性房地产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权限范围内捐赠事项,制订权限范围以上捐赠方案;
(15) 决定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间的相互担保、资产抵押和资金拆借事项;
(16) 根据管理权限,制订纳入市国资办考核范围的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制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制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和企业团体年金方案;
(17) 根据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其章程约定的相关权限,审核、批准相关事项;
(18) 代表公司对公司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
(19)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经营层工作制度,支持公司总经理组织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20) 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21) 昆山市国资办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市国资委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的决定;
(2) 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经理层执行战略规划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实施进行管控;
(3) 决定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当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薪酬事项,其中市委及市国资委管理的,其聘任、解聘程序及报酬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4) 决定聘任和解聘所属全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依法推荐或委派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
(5)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财务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等各项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防范投资、财务、金融产品、知识产权、安全、质量、环保、法律以及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风险;
(6) 决定公司工资总额预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 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10) 根据监事会提名决定委派或推荐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人选;
(11) 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2) 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 审议需提请市国资委核准的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和资产转让等方案,审议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并提交市国资委备案,决定需提请市国资委核准以外的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和资产转让等方案;
(14)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15)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及改制方案;
(16)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 制订企业年金方案;
(18) 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工作情况,落实经理层的职权,支持经理层依法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19)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是法人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修改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方案,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对其他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六名为其他董事。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和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7)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17)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18)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19)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0)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八人。
董事会.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