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终止. 16.1 买方可以在供应商接受采购订单之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取消采购订单,而无需承担任何罚款或责任。 16.2 如果: (i)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恶化,或供应商破产,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转让,或如果因供应商资不抵债、停止交易或未能偿还债务而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算人,或 (ii) 供应商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要求,或 (iii) 供应商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第23条规定的合规要求,不符合买方的商业道德行准则,买方可通过书面通知供应商,在不影响买方在合同项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取消供应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进一步履行。 16.3 在该等取消的情况下,买方可以: (i) 向买方转让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供应品以及材料、零件、工具、设计、固定装置、计划、图纸和信息的所有权,并以买方指示的方式、时间和范围向买方交付供应商为履行采购订单的被终止部分而获得的合同权利, (ii) 授予买方免许可费、可转让和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和允许使用该供应品,以及 (iii) 授予买方获取供应商的设计、工艺、图纸、场所和技术数据的权利,以允许买方完成采购订单的被终止部分;和/或 通过买方选择的方式完成合同的履行,供应商应负责买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开支、损失和损害。供应商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向买方交付或转让任何正在进行的供应品。对于供应商在终止合同前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完成的供应品部分的任何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应与买方因供应商违约而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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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货物和服务采购一般条款与条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Purchase of Goods and Services, 货物和服务采购一般条款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