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过渡 样本条款

供应过渡. 1. 对于订单的届满或买方或卖方对其作出的部分或全部取消或终止,卖方均必 须配合完成供应过渡。即使在买方决定将物品供应过渡给新供应商(包括买 方本身)之时,此义务仍存在。卖方必须按订单中规定的价格和条款继续生 产和交付物品,不得索取额外费用或提供其他条件。在买方完成过渡而合理 所需的整个期间,包括搜索新供应商,卖方必须这样做。在受约于卖方的合 理产量限制之前提下,卖方按买方的明确书面要求,将提供特殊的加班生产、存储和管理额外物品库存、特殊包装和运输与其他特殊服务(统称为“过渡 支持”)。如果非因卖方终止或违约而出现过渡,则在过渡期限结束时,买方 将按要求支付实际遭受的合理过渡支持费用,前提是,如经买方要求,卖方 已向提前向买方告知该等费用的预估金额。如果双方就过渡支持费用出现分 歧,则买方将向卖方支付协定部分的费用,并将有争议的那部分费用交给第 三方保管,用于争议解决之后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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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一)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省交投為持有本公司約35.865%已發行股份的控股股東。因此按上市規則第14A.07(1) 條,省交投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按 年度 計 算,施工 工程框 架協議 項下 擬進行 的交易 有一 項或以 上的 適用百分比 率(除盈利比率 外)超 過5%,故施工工程框架協議須遵守上 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施工工程框架協議的條款、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及2021 年1 月1 日 至2021 年12 月31 日的年度上限是 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就如何於臨時 股東 大會 上投票 向獨立 股東 提供意 見。本 公司已 委任 鎧盛資 本作 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有關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