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 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 号),开始了对开发区的全面清理整顿,整顿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 2003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共同颁布了《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3]2343 号),规范了开发区的两级审批制度:国家级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扩建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是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为了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5 年商务部颁布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了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为规范各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建设,2005 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颁布《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规范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审核原则和标准。 2003 年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 件,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并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 年版), 到 2006 年 12 月,全国各类开发区由 6,866 个减至 1,568 个,规划面积由 3.86 万 平方公里压缩至 9,949 平方公里。国家只保留三类开发区,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 (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 2014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促进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