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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國內期貨商品 Clause in Contracts

國內期貨商品. 1. 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帳戶通知: 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1) 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為便於交易人確認帳戶追繳狀況,本公司在主要交易商品(含大小台指及期貨選擇權等)收盤後會先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發出第一次追繳通知,作為交易人追繳入金之參考;嗣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會再發出第二次追繳通知,交易人應以此追繳金額作為追繳入金依據,前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不受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變化影響。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符合以下任一項) A.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已補足 T 日追繳金額。 B.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當時的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C.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一般交易時段留倉部位已全部沖銷。 D.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後執行代為沖銷時因行情變化、期貨交易人入金、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使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3. 代為沖銷作業: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 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部位,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1)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以下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尚未成交之尚處於一般交 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計算彙整為淨部位(將組合部位拆解為單式部位,並將留倉之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部位總和即為淨部位)後,將會處分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未平倉淨部位。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當盤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次一盤別開盤後,若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仍低於25%,才需沖銷所有未沖銷部位,惟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 當沖交易代為沖銷作業: 參照「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辦理。 (3) 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於本公司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前,未補足前一營業日應追繳金額或未自行減倉,致帳戶權益數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時,會將未平倉部位反向委託單取消後,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高於原始保證金水準。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收盤前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於收盤結算後,重新依2.「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前3.(3)「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辦理。 4.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5. 基於部分股票期貨契約流動性不佳,無法及時反應該現貨標的價位波動及交易風險,本公司對於該類期貨契約若於開盤後無成交價,且現貨標的價位與該期貨契約前日結算價位乖離達一定程度,得以現貨標的價位作為該期貨契約之價位並計算留倉部位之未沖銷期貨風險浮動損益,以及進行後續之風險控管暨代為沖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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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國內期貨商品. 1. 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帳戶通知: 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帳戶通知: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1) 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為便於交易人確認帳戶追繳狀況,本公司在主要交易商品(含大小台指及期貨選擇權等)收盤後會先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發出第一次追繳通知,作為交易人追繳入金之參考;嗣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會再發出第二次追繳通知,交易人應以此追繳金額作為追繳入金依據,前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不受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變化影響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 為便於交易人確認帳戶追繳狀況,本公司在主要交易商品(含大小台指及期貨選擇權等)收盤後會先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發出第一次追繳通知,作為交易人追繳入金之參考;嗣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會再發出第二次追繳通知, 交易人應以此追繳金額作為追繳入金依據,前述保證金追繳通知不受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變化影響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符合以下任一項) A.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已補足 T 日追繳金額。 B.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當時的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C.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一般交易時段留倉部位已全部沖銷。 D.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後執行代為沖銷時因行情變化、期貨交易人入金、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使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3. 代為沖銷作業: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 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部位,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1)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以下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尚未成交之尚處於一般交 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計算彙整為淨部位(將組合部位拆解為單式部位,並將留倉之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部位總和即為淨部位)後,將會處分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未平倉淨部位。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當盤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次一盤別開盤後,若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仍低於25%,才需沖銷所有未沖銷部位,惟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 當沖交易代為沖銷作業: 參照「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辦理。 (3) 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於本公司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前,未補足前一營業日應追繳金額或未自行減倉,致帳戶權益數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時,會將未平倉部位反向委託單取消後,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高於原始保證金水準。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收盤前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於收盤結算後,重新依2.「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前3.(3)「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辦理。 4.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5. 基於部分股票期貨契約流動性不佳,無法及時反應該現貨標的價位波動及交易風險,本公司對於該類期貨契約若於開盤後無成交價,且現貨標的價位與該期貨契約前日結算價位乖離達一定程度,得以現貨標的價位作為該期貨契約之價位並計算留倉部位之未沖銷期貨風險浮動損益,以及進行後續之風險控管暨代為沖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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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國內期貨商品. 1. 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帳戶通知: 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1) 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為便於交易人確認帳戶追繳狀況,本公司在主要交易商品(含大小台指及期貨選擇權等)收盤後會先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發出第一次追繳通知,作為交易人追繳入金之參考;嗣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會再發出第二次追繳通知,交易人應以此追繳金額作為追繳入金依據,前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不受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變化影響。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符合以下任一項) A.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已補足 T 日追繳金額。 B.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當時的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C.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一般交易時段留倉部位已全部沖銷。 D.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後執行代為沖銷時因行情變化、期貨交易人入金、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使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3. 代為沖銷作業: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 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部位,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1)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以下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尚未成交之尚處於一般交 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計算彙整為淨部位(將組合部位拆解為單式部位,並將留倉之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部位總和即為淨部位)後,將會處分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未平倉淨部位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以下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尚未成交之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計算彙整為淨部位(將組合部位拆解為單式部位,並將留倉之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部位總和即為淨部位)後,將會處分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未平倉淨部位。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當盤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次一盤別開盤後,若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仍低於25%,才需沖銷所有未沖銷部位,惟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 當沖交易代為沖銷作業: 參照「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辦理。 (3) 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於本公司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前,未補足前一營業日應追繳金額或未自行減倉,致帳戶權益數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時,會將未平倉部位反向委託單取消後,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高於原始保證金水準。 代為沖銷順序與方法:依交易人留倉部位狀況或依市況、占用保證金部位、流動性較佳部位、損失金額最多部位,以一定範圍市價、市價或限價單批次或逐筆代為沖銷。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收盤前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於收盤結算後,重新依2.「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前3.(3)「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辦理。 4.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5. 基於部分股票期貨契約流動性不佳,無法及時反應該現貨標的價位波動及交易風險,本公司對於該類期貨契約若於開盤後無成交價,且現貨標的價位與該期貨契約前日結算價位乖離達一定程度,得以現貨標的價位作為該期貨契約之價位並計算留倉部位之未沖銷期貨風險浮動損益,以及進行後續之風險控管暨代為沖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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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期貨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國內期貨商品. 1. 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帳戶通知: 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高風險帳戶通知:若市場行情劇烈波動,致期貨交易人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並依受託契約、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之告知事項、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一 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之適用商品、交易時間及相關交易規則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規定辦理。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1) 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為便於交易人確認帳戶追繳狀況,本公司在主要交易商品(含大小台指及期貨選擇權等)收盤後會先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其他雙方約定方式或任何可通知委託人之方式發出第一次追繳通知,作為交易人追繳入金之參考;嗣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會再發出第二次追繳通知,交易人應以此追繳金額作為追繳入金依據,前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不受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變化影響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本公司每日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結算價格逐日結算交易人留倉部位損益後,若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開戶文件上約定之通知方式(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人追繳狀況。為便於交易人確認帳戶追繳狀況,本公司在主要交易商品(含大小台指及期貨選擇權等)收盤後會先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發出第一次追繳通知,作為交易人追繳入金之參考;嗣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會再發出第二次追繳通知, 交易人應以此追繳金額作為追繳入金依據,前述保證金追繳通知不受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變化影響 (2)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符合以下任一項) A.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已補足 T 日追繳金額。 B.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當時的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C.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一般交易時段留倉部位已全部沖銷。 D. 次一營業日中午 12 時後執行代為沖銷時因行情變化、期貨交易人入金、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使權益數不低於原始保證金者 3. 代為沖銷作業: 當期貨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交易人本人是否能夠即時接獲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通知,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限價單或 以各期貨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等方式處分交易人前述之全部或部分部位,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1)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以下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將尚未成交之尚處於一般交 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委託單取消、並就交易人留倉部位先透過相關作業計算彙整為淨部位(將組合部位拆解為單式部位,並將留倉之同一契約買賣部位平倉,剩餘之單式部位總和即為淨部位)後,將會處分尚處於一般交易時段中或非豁免商品之全部未平倉淨部位。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當盤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次一盤別開盤後,若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仍低於25%,才需沖銷所有未沖銷部位,惟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 當沖交易代為沖銷作業: 參照「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辦理。 (3) 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於本公司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前,未補足前一營業日應追繳金額或未自行減倉,致帳戶權益數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時,會將未平倉部位反向委託單取消後,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高於原始保證金水準。 如因流動性不足、已收市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於收盤前無法完成代為沖銷者,於收盤結算後,重新依2.「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前3.(3)「國內追繳到期代為沖銷作業」辦理。 4.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5. 基於部分股票期貨契約流動性不佳,無法及時反應該現貨標的價位波動及交易風險,本公司對於該類期貨契約若於開盤後無成交價,且現貨標的價位與該期貨契約前日結算價位乖離達一定程度,得以現貨標的價位作為該期貨契約之價位並計算留倉部位之未沖銷期貨風險浮動損益,以及進行後續之風險控管暨代為沖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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