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❹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❹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