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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对象的定义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 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More Definitions of 发售对象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根据参与发售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分为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发售对象. 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售对象.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售,包括有投资经验投资者和无投资经验投资者。
发售对象. 11.1 信托单位的发售对象(委托人)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11.2 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委托人人数 不得超过 200 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11.3 投资者以资金认购的,每份《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特定合格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受前述最低认购金额和增加金额倍数的限制,但仍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信托单位的认购遵循“时间优先、资金优先”的原则,其中时间以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时间为准,受托人有权视认购的具体情况拒绝特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