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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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根据参与发售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分为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发售对象. 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三、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售对象.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售,包括有投资经验投资者和无投资经验投资者。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