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背景. 根据欣龙控股提供的海南筑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海南筑华、嘉兴天堂硅谷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进行书面往来函件,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我们梳理出基本背景事实如下: 2019 年 12 月 21 日,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嘉兴天堂硅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获得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欣龙控股 5,170,810 股股份; 2019 年 12 月 21 日,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海南筑华将其持有的欣龙控股 44,590,000 股股份以 21,403.20 万元人民币对价转让给嘉兴天堂硅谷; 同日,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海南筑华将其持有的欣龙控股 45,508,891 股(占欣龙控股总股本的 8.45%)股份表决权委托嘉兴天堂硅谷行使,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 2019 年 12 月 23 日,欣龙控股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欣龙控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 年 12 月 26 日,欣龙控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 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151 号); 2020 年 1 月 7 日,欣龙控股披露《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及修订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主要修订内容包含“新增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更新审议情况”等,其中本次权益变动已经欣龙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欣龙控股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欣龙控股披露海南筑华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未来十二个月解除表决权的安排或股份减持的计划事宜的承诺》,承诺“除因强制平仓或强制执行等被强制减持、因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嘉兴天堂硅谷未全部履行对海南筑华负有的义务导致《表决权委托协议》被解除、本次权益变动未能取得深交所同意的情形之外,本公司承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解除表决权的安排或股份减持的计划”; 2020 年 1 月 14 日,欣龙控股披露《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17 日,海南筑华向嘉兴天堂硅谷发出《关于解除股份表决委托的通知》,以双方“在欣龙控股的战略定位、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已经存在重大分歧,并不符合本公司将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贵司的初衷及目的”为由,告知嘉兴天堂硅谷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表决权由海南筑华自行行使。同日,海南筑华向欣龙控股发送了《关于解除股份表决委托的告知函》,通知欣龙控股称:“自即日起,本公司已经解除对天堂硅谷就本公司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委托,并计划逐步增持贵公司股票。自本函发出之日起,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股东表决权”; 2020 年 7 月 31 日,嘉兴天堂硅谷向海南筑华发出《关于不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函》,该函载明“贵司无权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我司不同意贵司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请贵司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 同日,嘉兴天堂硅谷向欣龙控股发出《关于海南筑华无权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函》,该函载明“海南筑华无权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请贵司继续配合我司形式表决权委托协议享有的表决权”; 2020 年 8 月 3 日,海南筑华向嘉兴天堂硅谷发出《回复函》,该函载明“我 司不存在单方违约的情形;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期,贵司不得再行使本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我司将依法直接参加股东大会并自行行使投票表决权”。
基本背景. 2. 目标产业国际国内发展现状研究;
基本背景. 1) 省、市对鼓楼下关滨江商务区的定位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