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 次评估。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 3 年。 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2、 本基金扩募;
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 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 6 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 次评估。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应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并选择其他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同时说明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2、 本基金扩募;
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 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 6 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评估机构对基金设施项目资产公允价值每年进行 1 次评估。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 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 3 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服务协议约定,解聘并更换评估机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2) 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3)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 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 6 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