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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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