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转让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如果份额转让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办理机构的规则未办理成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不得进行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8.1 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权利
(A) 如果转让登记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少于最低投资额的基金份额,则不予登记;
(B)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任何代理商或服务供应商)可要求潜在受让人提供核实潜在受让人身份所需要的信息;如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可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转让;
(C) 除非转让包含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全部,否则只能按基金说明书或发给持有人的任何其他通知中所指明的基金份额数目的倍数进行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份额的转让. 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权利
10.1 每名持有人均有权(在第 10.2 和 10.3 条的规限下)通过普通书面形式(不一定以契约的形式)或基金管理人不时规定的其他形式转让登记于其名下的所有基金份额其中的任何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成立后,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相关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时,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