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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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 遵守《基金合同》;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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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取得基金收益;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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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8)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2( 9)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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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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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取得基金收益;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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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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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依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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