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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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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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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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2、 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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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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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法的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对基金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率,以及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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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变更基金类别;
2)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3)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 本基金进行扩募;
5) 延长本基金合同期限;
6)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7)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8)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
9)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 决定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1) 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12) 除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解聘情形外,发生约定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约定解聘情形,基金管理人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并聘请继任的运营管理机构的;
1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4)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7)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本基金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但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提前公告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8)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的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3、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4、 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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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 份额与房地产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 份额与房地产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上市交易、分拆合并)而有所差异。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终止房地产A 份额与房地产B 份额的运作;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1)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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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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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3) 代表基金份额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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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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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民利策略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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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5) 变更基金类别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会议形式;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议事程序;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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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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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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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