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6 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3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包括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和基金的常规风险。其中指数基金
(LOF)的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及退市风险;常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8
四、基金的投资 11
五、基金的业绩 24
六、基金管理人 25
七、境外投资顾问 34
八、基金的募集 37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8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9
十二、基金的财产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56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十九、基金托管人 62
二十、基金境外托管人 64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6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8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二十七、备查文件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2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94
一、绪 言
《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发售公告》;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 |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元: |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
标的指数: | 指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
境外投资顾问: |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以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和有效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业务规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 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外: | 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或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
场内: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分 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
会员单位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
日常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受理基金申购申请并完成扣款的一种投 资方式;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结算 系统;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T 日),n 为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
公司行为信息: |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和基金的常规风险。
(一)指数基金(LOF)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因指数发布机构提供的指数相关信息及其成份股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
延迟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未能正确、及时地制定基金投资组合交易策略、调整策略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二)基金的常规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I、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许多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该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险的增加。
II、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III、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IV、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V、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VI、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本基金将部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VII、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VIII、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VIIII、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基准货币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股票指数期货、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政府债券、回购、权证及其他用于复制标的指数表现、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全球农业、能源、金属矿业等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产业中具有良好代表性和流动性的股票指数,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在较低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投资全球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企业的良好途径。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 (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是由标准普尔编制的,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股票的指数之一。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指数成份股是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选取的从事自然资源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和大宗商品(Commodities Businesses)产业中最大的 90 只流动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主要如下:(1)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 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ICS 是由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和摩根斯坦利公司(MSCI)共同推出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3、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将选取与被替代成份股行业相近、相关性高的成份分股,并通过优化的方法进行替代。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4、指数型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ETF)。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政府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现金头寸管理
为满足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日常需要,本基金将在境内的人民币账户和境外的
外币账户之间合理分配基金头寸,并及时有效的进行头寸的划拨。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自然资源税后总收益指数收益率+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是由标准普尔编制的,是全球最具有代表性的跟踪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股票的指数之一。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指数成份股是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选取的从事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产业中最大的 90 只流动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
2、关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说明
为增强业绩评价的透明性,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于2013年7月25日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披露了《关于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自2013年 7月29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标普全球自然资源税后总收益指数(S&P Global Natural Resources Index)”,变更为“95%×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自然资源税后总收益指数收益率+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也没有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标准普尔的免责声明
标普、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 及 S & P 是标准普尔的商标,已授权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标准普尔未赞助、担保、出售或推广本基金。标准普尔未就投资本基金的可行性做任何声明。
标准普尔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并未赞助、担保、出售或推广本基金。标准普尔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均未就投资证券市场或投资本基金的适当性,或投资跟踪股票市场大致表现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可行性,向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成员做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标准普尔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同基金管理人唯一的关联是授权其使用标准普尔与第三方许可人的商标与商号,以及授权其使用标准普尔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在未考虑基
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情况下而确定、编辑并计算的指数。标准普尔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在确定、编辑并计算指数的过程中,并无义务考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标准普尔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均不负责且从未参与确定本基金的费用、规模及募集时间的安排,且从未参与确定或计算本基金赎回事宜。标准普尔并无关于本基金管理、营销或交易的责任或义务。
标准普尔、其关联方及其第三方许可人,均未就指数、指数包含的数据或任何通信
(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通信,含电子通信)的充分性、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标准普尔、其关联方及其第三方许可人不对其中的错误、遗漏或迟延所造成的损害或责任负责。标准普尔未对标识、指数或包含其中的任何数据就特定目的或使用的适销性或适宜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明确否认所有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标准普尔、其关联方及其第三方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惩罚性的或衍生性的损害负责(不论是合同、侵权、严格责任或其它意义上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交易损失、时间或商誉损失,即使已被告知该等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投资于全球自然资源和大宗商品产业、被动指数化管理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与境外投资顾问密切合作,责任明确。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投资研究
内部投资指引法律合规约束基金合同
风险指标约束
风险优化模型
投资组合再平衡
风险分析绩效评估
交易执行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股票池
债券池
\
图 1-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组建共同研究团队。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的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遵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提出本基金各阶段资产配置方案及重大投资计划,提交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共同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下达投资指令,投资指令通过选定的证券交易代理商或者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会同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会同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十)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
(包括 ETF)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0、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对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15、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6、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3)-(9)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10)-(14)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
延长到 3 个月。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等金融产品;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包括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任一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该等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三)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四)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 i(第 i 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五)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610,434.49 | 81.01 |
其中:普通股 | 2,359,762.82 | 73.23 | |
优先股 | - | - |
本报告期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存托凭证 | 187,479.66 | 5.82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63,192.01 | 1.96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462,638.93 | 14.36 |
8 | 其他资产 | 149,218.78 | 4.63 |
9 | 合计 | 3,222,292.20 | 100.00 |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 1,191,803.46 | 41.18 |
英国 | 439,862.87 | 15.20 |
加拿大 | 215,951.31 | 7.46 |
澳大利亚 | 154,351.55 | 5.33 |
日本 | 135,329.11 | 4.68 |
瑞士 | 103,848.15 | 3.59 |
法国 | 87,540.54 | 3.02 |
芬兰 | 47,055.27 | 1.63 |
挪威 | 45,869.84 | 1.58 |
中国香港 | 31,217.95 | 1.08 |
意大利 | 30,781.20 | 1.06 |
德国 | 30,301.04 | 1.05 |
韩国 | 28,729.16 | 0.99 |
荷兰 | 26,287.68 | 0.91 |
新加坡 | 23,888.91 | 0.83 |
以色列 | 10,133.11 | 0.35 |
西班牙 | 7,483.34 | 0.26 |
合计 | 2,610,434.49 | 90.19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1、权益投资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原材料 Materials | 1,534,631.58 | 53.02 |
能源 Energy | 885,579.76 | 30.60 |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 127,031.14 | 4.39 |
Staples | ||
金融 Financials | 63,192.01 | 2.18 |
合计 | 2,610,434.49 | 90.19 |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无。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 (中 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 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EXXON MOBIL CORP | 埃克森美孚石 油 | US30231G1022 | 纽约证券交易 所 | 美国 | 217 | 125,565.45 | 4.34 |
2 | SYNGENTA AG-REG | 先正达股份公 司 | CH0011037469 | 瑞士证券交易 所 | 瑞士 | 53 | 103,848.15 | 3.59 |
3 | POTASH CORP OF SASKATCHEWAN | 萨斯喀彻温省钾肥股份有限 公司 | CA73755L1076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美国 | 480 | 102,062.59 | 3.53 |
4 | GLENCORE XSTRATA PLC | 嘉能可公司 | JE00B4T3BW64 | 伦敦证券交易 所 | 英国 | 2,833 | 97,109.01 | 3.36 |
5 | BHP BILLITON LTD | 必和必拓有限公司 | AU000000BHP4 |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 所 | 澳大利亚 | 500 | 90,705.55 | 3.13 |
6 | TOTAL SA | 道达尔 | FR0000120271 | 巴黎证券交易 所 | 法国 | 218 | 87,540.54 | 3.02 |
7 | SUMITOMO METAL MINING CO LTD | 住友金属矿山 | JP3402600005 | 东京证券交易 所 | 日本 | 1,000 | 86,837.65 | 3.00 |
8 | MONSANTO CO | 孟山都 | US61166W1018 | 纽约证券交易 所 | 美国 | 120 | 83,066.13 | 2.87 |
9 | BP PLC | 碧辟公司 | GB0007980591 | 伦敦证券交易 所 | 英国 | 1,685 | 76,312.32 | 2.64 |
10 | ROYAL DUTCH SHELL PLC-A SHS | 荷兰皇家壳牌 | GB00B03MLX29 | 伦敦证券交易 所 | 英国 | 311 | 73,259.18 | 2.53 |
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2,860.05 |
4 | 应收利息 | 83.43 |
5 | 应收申购款 | 145,531.95 |
6 | 其他应收款 | 743.35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49,218.78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5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5.28-2013.12.31 | 2.70% | 0.62% | 3.57% | 0.80% | -0.87% | -0.18% |
2014.1.1-2014.9.30 | -7.98% | 0.53% | -0.89% | 0.57% | -7.09% | -0.04%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5.50% | 0.57% | 2.65% | 0.68% | -8.15% | -0.11% |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 年 5 月 28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
兼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 11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师,2011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标普全球自然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
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
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
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
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1. 境外顾问信息
名称:Credit Suisse AG (中文译名: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Paradeplatz 8,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成立时间:1856 年
法人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资产规模:12,824 亿瑞士法郎(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联系人:
Dr. Valerio Schmitz-Esser
电话: +41-44-334.48.19
传真: +41-44-333.87.08
邮箱: valerio.schmitz-esser@credit-suisse.com
存续时间:无限期
Credit Suisse AG (中文译名: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向全球的公司与机构客户、以及高净值个人客户、和零售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综合性解决方案和创新的产品。
作为一家综合性银行,瑞信集其两个全球性部门(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的实力与专长于一体,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和个性化的产品。我们两大部门的服务由共享服务部提供支持。共享服务部不但提供企业服务和业务解决方案,而且还确保严格合规的企业文化。
2、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
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部向私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全面性顾问服务和广泛的财务解决方案,从简单的投资基金、到多资产类型解决方案,包括股票、固定收益产品或另类投资。在瑞士,瑞信还向零售和商业客户提供产品和解决方案。
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重点於客户驱动型、基于流量型和资本效率型为重的业务)。我们的产品与服务组合包括全球证券销售、交易和执行,一级经纪服务,融资,以及全面性投资研究。
瑞信的结构按职能划分如下:
Credit Suisse AG
(中文译名: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 | 投资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业务管理:
Valerio Schmitz-Esser 博士
Valerio Schmitz-Esser 博士是瑞信指数解决方案部的主管。他于 2000 年加入瑞信。
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3 月期间,他担任客户解决方案部主管和指数解决方案部副主
管。担任这两項职务之前,他自 2002 年开始一直担任研究和主动战略部的联席主管。
Schmitz-Esser 博士从德国汉堡的 Vereins-und Westbank 的学徒开始其职业生涯。从 1991 至 1996 年期间,他在瑞士的University of Fribourg 修讀商业管理。他于 1996 年和 2000 年在University of Fribourg 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学期间,他曾在维也纳的 Erste投资咨询公司、慕尼黑的 BayerischeVereinsbank 和新加坡的 Munich Re 实习。在修讀博士学位期间,他曾参与银行业的多个咨询项目。 Schmitz-Esser 博士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2、投资组合管理:
Ulrich Roth
Ulrich Roth 先生自 2007 年开始一直於蘇黎世负责瑞信的指数解决方案部投資組合管理业务。
Roth 先生于 1999 年加入瑞信资产管理部,并在买方执行领域担任过數个管理职位。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10 月,Ulrich Roth 先生曾担任私人银行部基金执行部主管。他于
2003 年被任命为瑞信资产管理部证券执行部主管。他在瑞信资产管理部的首个职位是买
方交易员,并于 2000 至 2002 年期间担任固定收益产品部主管。
加入瑞信之前,Roth 先生曾于 1987 至 1998 年期间在 Swiss Bank Corp.任职,并在自营交易部担任數个高级职务。他于 1983 年在 Hypothekar-und HandelsbankWinterthur 作为学徒开始其职业生涯。他于 1986 年在Winterthur 商学院获得学士学位類同的學位。
3、研究:
Rosa Sangiorgio
Rosa Sangiorgio 女士自 2007 年一直在瑞信指数解决方案部担任高级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常驻苏黎世,并為国际和跨国客户团队的负责人。
加入瑞信之前,她曾在 Banca di Roma (Capitalia Group)的罗马办專處負責超高净值个人客户组合。1998 至 2002 年,她曾在法国兴业(SociétéGénérale) 担任股票组合经理、Imi Bank 於卢森堡办事處担任股票基金和新发行债券的风险管理经理。她于 1997 年在跨国公司 Sara Lee Personal Products 的金融部开始其职业生涯。
Rosa Sangiorgio 女士在罗马的 LUISS University 修讀经济学專於金融市场。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从事有关与境外资产和其他与基金资产相关的或附帶的投资顾问服务。
2、根据同意的投资指引,提供投资建议(买入、卖出、企业行动、以确保跟踪目标指数的误差最小化的复制策略。
3、在可行的情况下及受制於相关要求,采取基金经理提出的与基金资产相关的其他可行行动。
4、在境外顾问就境外资产签署合同后的 10 个营业日内向基金经理提供所有合同的副本。
5、根据基金经理的合理要求,向基金经理提供境外顾问代表境外资产执行涉及衍生产品、证券融资和证券回购的产品之交易对方清单。
6、根据基金经理的合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提供为了准备基金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所需的有关基金资产的信息。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2〕【163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股票型
(二)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三)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以下上市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在 T 日揭示基金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或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瑞士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
4、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该基金为指数基金,其所投资的主要市场为标的指数主要成分股所在国家市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根据本公司 2014 年 11 月 1 日刊登于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定投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数量及在各销售机构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有份额数量调整为如下标准: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100 万元的限制,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 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1.5% |
100 万≤M<300 万 | 1.0% |
300 万≤M<500 万 | 0.8% |
M≥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5)=9,852.22 元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Y) | 场外赎回费率 |
Y<1年 | 0.50% |
1年≤Y<2年 | 0.25% |
Y≥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率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电子自助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7)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根据《信息披露部分》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并受理的其他情形,不采用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方式而按照一定规则将某一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划转给另一投资者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固有财产。前述主体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净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发生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或导致差错的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4、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9%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扣减,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直接划付给境外投资顾问。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 0.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
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45 天内支付首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1,500
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大于 31,500 美元,
基金管理人在 45 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每年最多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有关基金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供投资者查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
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基金托管人不予垫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
国银行于 2014 年 3 月正式将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更名为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51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十、基金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
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3.4 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为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行》(Global Custodian)杂志的“2012 全球托管业务调查评比”中被评为“全球托管行第一名 1”,并在九个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2012 代理银行调查”中被评为美国评价最高的代理银行,“2012 年证券借贷调查”在全球类别排名第一的证券借贷机构,”2012 年共同基金管理调查”在 10 个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2012 年被“全球托管人” (Global Custodian)杂志评为‘亚洲全球托管和公募基金行政服务第一名。
• 《国际托管及基金行政》(International Custody and Fund Administration , ICFA)杂志 “ 2011 年美洲服务供应商奖”中被评为“年度最佳共同基金托管机构” 。
• 《R&M 调查》(R&M Surveys)的“2012 年全球托管业务调查”中被评为“专业机构”类别第一名(使用 5 家以上托管机构的客户)。
• 《全球投资者》(Global Investor)杂志“2011 年全球托管业务调查”被评为 “亚洲托管银行第一名”, 并在全球托管机构中的整体表现(未加权)排名第三,同时在其他两个类别高居第一。以及在“2012 年外汇业务调查”中整体表现(未加权)居冠,并在其他七个类别勇夺第一。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66583111、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www.boc.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http://www.csc108.com/
(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网址:http://www.ebscn.com/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1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http://www.txsec.com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网址:http://www.swsc.com.cn
(1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网址:www.gjzq.com.cn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传真: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http://www.hysec.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2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2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网址:http://www.e5618.com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网址:http://www.nesc.cn
(2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29)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B1 座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客服电话:4008-886-661传真: 62020088-8802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3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3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客服电话:400-821-5399传真:021-38509777
(3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A 座D 区 8 层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客服电话:400-068-0058传真:0571-56899710
(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客服电话:400-089-1289传真:021-58787698
(3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 3、5 层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客服电话:010—58568118
(4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网址:http://www.pingan.com/
(4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45)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客服电话:400-001-1566
(4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4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客服电话:010-65807609
(48) 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客服电话:400-650-9972
(4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027)8761888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洪磊
经办会计师:汪棣 洪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彩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关于账户查询及直销交易系统整合升级的通知,2014-06-30 ;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7-02;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2014-07-17;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7-26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8-02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9-23 ;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4-10-13;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非现场方式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0-16;
12、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2014-11-01 ;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11-05;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11-0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照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选择、更换、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委托符合《试行办法》等法规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协助投资管理等业务;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提供基金所投资市场必要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基金托管人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0)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2)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率,以及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基金托管人不予垫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股票指数期货、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政府债券、回购、权证及其他用于复制标的指数表现、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选成分股票股票库、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
(包括 ETF)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0)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对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15)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6)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3)-(9)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2)、(10)-(14)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
延长到 3 个月。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