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发行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的发行. 7.1 基金管理人可促使在任何交易日就任何已根据本第7条规定收到相关基金份额申请的子基金创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有权为子基金的利益,根据本第7条的规定促使发行该等基金份额(包括零碎基金份额),并为此代表相关子基金接受认/申购资金。 7.2 基金份额申请必须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议定的形式作出,必须随附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不时要求的文件及其他信息。若任何基金份额申请在相关交易日的认/申购截止时间之后收到,该申请将视为在紧随该接收日期之后的营业日收到,前提是若相关申请在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之前收到,基金管理人可同意接受在该交易日的认/申购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申请。 7.3 基金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需或适宜的限制,以确保基金份额不会被以下任何人士(均称为“受限制人士”)直接或间接或实益购买或持有: (A) 不合格投资者; (B) 存在特定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不论基于该等人士单独或与其他任何 人士(不论他们是否存在关联)一同考虑,或任何其他对基金管理人而言相关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招致或面临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的金钱损失,或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须遵循任何额外法规,而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本无需招致、面临或遵循该等责任、损失或法规;或 (C)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适用法律或适用要求。 7.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申请,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少于相关类别的最低基金份额数量的申请。若基金份额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所收到的认/申购资金或其相关余额应以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返还申请人 (无息及扣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返回该等认/申购资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时招致的任何费用后)。 7.5 应在任何交易日发行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价格应为认/申购价,该价格不含任何认/申购费及任何额外款项。 7.6 就募集期发行的基金份额应在募集期结束之后的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的其他营业日发行。在相关募集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仅在任何类别的交易日发行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7.7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募集期就任何子基金或任何类别基金份额须筹集的最低认购总额,若并未筹得该最低额或若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发售不具商业可行性,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不发售相关子基金或类别。在该等情况下,在募集期收到的认购资金应以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返还相关申请人(无息及扣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返回该等认购资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时招致的任何费用后)。 7.8 基金管理人可就任何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一定费用(简称“认/申购费”)。认/申购费应等于基金管理人决定的百分比与 (i) 相关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或 (ii) 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发行申请的认/申购资金或认/申购所得款项的乘积。基金管理人可针对一般或特定情况,区分就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收取的认/申购费的金额,在不同申请人之间区分对他们收取的认/申购费金额,及/或基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基准或比例向特定人士授予认/申购费折扣。基金管理人可不时通过提前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变更认/申购费,若为获认可子基金,该通知应在变更生效日期前提前至少 1 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更长时段)发出,未经特别决议批准,认/申购费不得超过所发行的每份基金份额认/申购价的 5%。就任何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的认/申购费并不纳入相关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应单独支付,并应由基金管理人留存或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以供其为自身利益使用。 7.9 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的申请人支付除认/申购价或认/申购所得款项或任何认/申购费以外的其认为可代表特别交易费或开支(包括在投资等于申请资金的款项及发行相关基金份额或交付或签发相关基金份额证明书或向受托人汇款时可能产生的印花税、其他税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及登记费)的适当拨备的其他款项(下文简称“额外款项”)。任何该等额外款项将支付予受托人,并构成相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7.10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否则,不论是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情况,基金份 额付款应在相关认/申购截止时间之前以相关类别货币的清算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契约的条款,及时将以基金份额付款方式收到的任何款项支付予受托人。若并未在认/申购截止时间之前收到全额清算资金付款,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否则,申请将推迟至 下一个交易日处理。若基金份额在收到清算资金之前发行,基金管理人可(及若受托人要 求,应)取消相关基金份额的发行。在作出该等取消时,相关基金份额应视为从未发行, 该等基金份额的申请人无权就该等取消提出针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何申索,条件是: (A) 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的先前计算不得因该等基金份额的取消而重新开启或无效; (B) 受托人应有权向申请人收取(及留存以为其自身利益使用)其不时决定的代表处理来自该申请人的基金份额申请以及后续取消涉及的行政费用的取消费;及 (C) 基金管理人可为相关子基金的利益,要求申请人就如此取消的每个基金份额支付该等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超过该等基金份额于基金份额取消日期本应就已取消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价的金额(若有)。 7.11 在受托人信纳认/申购价(采用清算资金形式全额)连同任何额外款项已经受托人或其代表妥为接收之前,不会签发任何证明书或关于持有人名册登记的书面确认。所有如此收到的金额在收到时应构成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7.12 基金管理人根据第13条规定购买的或在交易日认/申购在于当时发行在外的任何基金份额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同一或任何后续交易日出售,以满足任何认/申购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请 (全部或部分),而无需发出任何通知。该等出售应按不超过(a)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于该交
基金份额的发行. 如对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能导致持有量低于适用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该认/申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除此以外,只要发行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会导致持有量低于适用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持有量,则不会发行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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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