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转换请求 9.1 根据本契约条款的规限以及下文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其获授权代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地点以及当地时间)于任何交易期间收到持有人的请求后,该请求列明拟转换基金份额的数目及其所代表的类别(“第一类别”)以及该等基金份额经转换后的类别(“新类 别”)(该类别即为现有类别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成立的类别,自转换之日起生效),可根据第 9.2 条将第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新类别的基金份额,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A) 该请求应按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不时规定的形式,并经持有人或各联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酌情接受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持有人的指示)签名,但前提是基金管理人酌情允许以传真方式(应后续提供书面确认,除非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豁免,而受托人可依据通常情况或具体个案情况给予该等同意)或其他形式或方式作出申请,但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核准)在任何指定情况下或通常不时列明的规定; (B) 如基金管理人未在进行新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旧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确定的某一特定交易期间的相关时间之前收到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期间收妥; (C) 持有人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向基金管理人交还拟转换第一类别基金份额的证明书 (如有); (D) 如果仅转换任何证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基金份额,则持有人无需就获得的其届时所持剩余基金份额的余额证明书付款; (E)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持有人无权撤销根据本条妥为提出的请求; (F) 如果根据第 5.2 条暂停确定信托的资产净值,则在该暂停期间不得转换信托中的基金份额,且如因此暂停确定该资产净值,则持有人根据本第 9 条转换其于信托中基金份额的权利同样应被暂停。在暂停期间,持有人可撤销其转换请求。根据本条条款撤销任何转换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仅在基金管理人于前述暂停终止之前实际收到该请求时方为有效。如据此撤销请求,基金管理人应将其根据上文第(C)段收到有关请求的任何证明书退还给相关持有人,相关费用由相关持有人承担。如未据此撤销请求,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于暂停结束时的交易期间收到,并相应地处理该请求; (G) 如果在转换后,申请人届时所持的第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及/或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少于最低持有额,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转换该等基金份额; (H)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暂停转换基金份额及/或仅允许在某些类别之间转换基金份额,或作出其他暂停、允许决定或针对通常情形或特别情形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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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