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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东方红睿泽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