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b.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d.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