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b.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d.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