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3) 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超过 90%。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中金-安徽交控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4、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处置完毕,且连续 6 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5、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连续 6 个月未成功认购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6、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7、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9、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 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 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 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 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 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初始生效日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
5、 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初始生效日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长沙秀茂的全部股权,或对应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
6、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7、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8、 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 6 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9、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 6 个月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