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 基金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本基金所持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分配的;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
6、 本基金所持有的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成功购入资产支持证券的;
7、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8、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9、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初始生效日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
5、 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初始生效日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长沙秀茂的全部股权,或对应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
6、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7、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8、 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 6 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9、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 6 个月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