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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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伴随光伏技术持续创新升级,光伏产品制造成本及电站系统端度电成本的不断下降,2019-2021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规模保持持续增长,根据 PV InfoLink 统计,2021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达到 172.6GW,同比增长 23.1%。市场区域方面,全球光伏需求扩张仍然依赖中国、欧洲、印度、美国等重要市场。受全球碳排放政策影响,占全球碳排放量 65%的重要经济体开始实践“碳中和”目标,对于光伏支持力度较强,海外光伏市场将持续复苏,新兴市场快速增长。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预测,2025 年全球光伏市场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 266GW,行业市场规模呈现良好前景。 近年来,标的公司业务保持相对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市场占有率居于澳洲市场前列。随着澳洲市场增量空间的逐步饱和,而欧洲市场近年来受能源政策导向及俄乌能源危机的影响,对可再生能源的依赖逐步加大,市场空间可期。在此背景下,标的公司 OSW 积极通过自身开发及并购重组等多种手段切入欧洲市场。 2015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明确指出通过简政放权、鼓励兼并重组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方式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2017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购重组已成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指出:要通过大力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扎实开展“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发展。 2020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发[2020]14 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 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行为日趋活跃,并购手段逐渐丰富,并购市场环境良好,产业并购得到了国务院、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方支持,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了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