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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